民事起诉状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54.05元,交通费231元,鉴定费900元,律师费8,00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3,600元,误工费2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1年6月1日13时40分许,被告丁**驾驶残疾车行驶至本市武宁南路进余姚路北约70米处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丁**
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发当日,原告至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诊断为上肢损伤、下肢损伤、肋骨骨折,予以胸肋带固定。后原告至上述医院、上海长征医院、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复诊多次。以上诊疗共计支出医疗费3,054.05元,交通费231元。2021年11月15日,经鉴定,原告陈**因交通事故致左侧第2、5-7肋骨骨折,左膝部、左足软组织挫裂伤,酌情给予伤后误工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为此原告支出鉴定费900元。事发前,原告从事钟点工工作,因本次事故受伤无法工作,按照每月5,000元的标准主张误工费。为请求损害赔偿,原告委托律师参与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8,000元。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诉状副本、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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