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1 总则 为了给业主创造一个温馨、优美的生活环境,维护园区良好的公共秩序,加强对非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防止发生非机动车被盗和乱停乱放的现象,特制定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2 定义 本规定所指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瓶)车、摩托车、三轮车(含老年车)等。
3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对非机动车的管理。
4 管理职责 4.1 各物管中心安全主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4.2 各物管中心应根据本项目实际制定相应的《非机动车管理制度》及《非机动车管理人员住宿规定》。
4.3 各物管中心应将制定的《非机动车管理制度》及《非机动车管理人员住宿规定》经本项目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5 管理办法 5.1 各物管中心应根据本项目实际,按照方便业主的原则,设置停放非机动车辆
的场地。
5.2 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应合理配置停车器械和灭火器材。
5.3 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应设专人管理。
5.4 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应设置明显标识,并在现场张贴《非机动车管理制度》。
5.5 各物管中心应指派专人对非机动车辆停放情况进行巡视检查,保持车辆停放有序、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电动车 机动车 5.6 各物管中心应对非机动车辆实施挂牌管理,严禁在消防通道、公共区域及楼宇内随意停放。
5.7 非机动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应参照北京市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并于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公示,严禁乱收费。
5.8 各物管中心可委托第三方对非机动车进行管理,委托管理的应签订《非机动车停放委托管理协议》。
6 其他 6.1 本规定由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6.2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非机动车停放委托管理协议 甲方:
物业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为保证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的公共秩序及安全,加强小区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非机动车停放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 非机动车停放场地(以下简称“本场地”),甲方应
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停放非机动车的相关设施设备。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居住场所。
3. 甲方负责承担非机动车车牌的制作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非机动车管理制度》对非机动车进行管理,管理内容不得超出甲方规定范围。乙方住宿人员应遵守甲方《非机动车管理人员住宿规定》。
2. 乙方向甲方交付押金 元整(大写 元),作为非机动车损坏、丢失的维修、赔偿保证金。
3. 乙方每月缴纳 元整(大写 元)管理费用、 元整(大写 元)能源消耗费。
4. 乙方收取的非机动车管理费用,作为乙方管理人员工资和其他费用,甲方不负责非机动车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
4. 非机动车损坏、丢失由非机动车管理人员负责维修、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 乙方不得利用本场地进行其它任何经营行为。
6. 乙方应做好本场地的清洁工作。
7. 乙方应遵守甲方相关的治安和消防管理规定,并接受甲方的管理。
8. 乙方应按照北京市非机动车现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将“收费标准”在本场地公示,不得乱收费。因乱收费所造成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9. 乙方不得利用本场地进行任何违法活动,一经查出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甲方收回乙方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管理权,所交付押金不予退还。
三、合同期限 本协议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当本协议到期双方再另行协商是否续约或解除。
四、其他 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同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 《非机动车管理制度》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非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1.0 目的及适用范围 1.1 为了规范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
摩托车)停车秩序,为业主创造一个安全、整洁的车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2.0 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 2.0.1 禁止机动车辆和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进入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秩序维护人员有权检查车辆及载货物并有权拒绝违规车辆进场。
2.0.2 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车辆按区域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2.0.3 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内保持清洁,不得乱丢杂物,外围保洁人员定时保洁。
2.0.4 所有人员应爱护车场内设备及设施,损坏须照价赔偿。
2.0.5 保持车场内清洁,任何人不得在车场内吸烟或投掷杂物。
2.1 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管理 2.1.1 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设置在东面和西面云台下,对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位进行地面划线标识;按照各类车型进行停放。
2.1.2 非机动车辆车库门常开,白天和夜间由巡视岗每小时进行巡视。
2.1.3 电动车充电时间为:7:30__22:00,22:00在该时间以外巡视保安发现仍有充电车辆的,巡视保安要对此车辆充电器插头拔掉,以免发生电路火灾等不安全因素。
2.1.4 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不停到车库内的,发生丢失,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管理适用本规定。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