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发生碰撞产生纠纷如何确认案由
案情】2014年2月14日,被告陈某驾驶电动车途径某路段时,不慎与驾驶自行车的原告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倒地受伤及自行车损坏。2014年2月18日,交警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至医院共住院20天,花费医疗费用5000元。原告自行车的购买价格为1200元。原、被告因对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自行车费用等共计11000元。本院在处理过程中,对于本案案由的确认产生分歧。
【争议】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自行车发生碰撞产生纠纷应如何确认案由?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案案由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虽然本案是电动车与自行车之间发生碰撞,电动车及自行车均不属于机动车,但被害人的损失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根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既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需遵循《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那么该案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较妥。
电动车 机动车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案由应为侵权责任纠纷。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取消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本案道路交通事故是由电动车与自行车之间碰撞造成的,而电动车、自行车并不属于机动车,因此不能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既然不能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在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下又没有相应案由,则适用上级案由,即为侵权责任纠纷。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案案由应为健康权纠纷。本案是侵权行为无疑,但电动车、自行车均不是机动车,而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没有与本案件法律关系特征相近的案由。根据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侵权责任纠纷与第一部分的“人格权纠纷”存在竞合,当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没有具体的案由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案由。因此,本案案由确定为健康权纠纷更为适宜。
【评析】笔者认为,大多数人倾向于第三种观点的主要理由为《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中明确说明了关于“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与其他具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协调问题。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当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根据《侵权责任法》
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项下的案由。本案中如果只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案由定性为健康权纠纷并无不妥,但本案中被告侵害的不仅仅是原告的健康权,还涉及到财产权的问题,如果将这种情况纳入到人格权纠纷中并不合适。
笔者认为,如果在此情况下,侵权责任纠纷与第一部分的“人格权纠纷”并不存在完全的竞合,因此不应当依据上述通知的规定来确定案由,而应当根据适用案由的一般原则,即当下级案由中未能到相对应的案由情况下,应当采用上一级案由,即本案案由应当确定为侵权责任纠纷。不过沿着以上的分析思路来看,容易导致相类似案件出现不同的案由情况。如在两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人身损害而没有财产损失,另一起交通事故则既有人身损害又有财产损失,这样就可能导致前者案由为健康权纠纷而后者案由则为侵权责任纠纷。所以笔者建议应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修改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更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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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赖见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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