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诚嘉兴电动车管理规定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
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电动车 机动车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摩托车是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a)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驶室、不具有驾载运货物结构或者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c)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d)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e)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驾驶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机动车(摩托车)的电动车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驾驶摩托车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相关规定处理。
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两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的,首次查获,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以警告;再次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以;第三次查获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并处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