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全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营造安全、文明、有序、宁静、和谐的校园环境,进一步巩固“平安校园”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以及《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内行驶和停放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坚持“分类管理、减少存量、严控增量、自我答责”的原则,实现“规范、安全、有序、可控”的目标。学校倡导绿安全出行。
第四条 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校园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学校授权保卫处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细则。
第五条 校内各部门、各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本部门、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使师生员工认识到电动自行车在购买、停放、充电、使用、管理等环节存在的隐患和潜在危害性;
(二)协助废旧无主电动自行车、违规电动自行车清理工作;
(三)加强巡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发现充电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处置;
(四)其他有关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并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办理校内通行证进出校园。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校内通行证分为教职员工、学生和合作单位人员三类。
教职员工的电动自行车校内通行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逾期必须重新办理。
学生的电动自行车校内通行证按毕业时间限定有效期,期满作废。
合作单位人员的电动自行车校内通行证根据合同时效设置有效期,逾期作废。
学校每年10月对电动自行车校内通行证有效期进行一次集中核查。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校内通行证办理实行线上申请,线下领取、安装的方式。
师生员工通过一站式网上服务大厅提出《电动自行车校内通行证申请》(合作单位人员由相关部门经办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电动自行车照片:能完整清晰显示车型、车牌号;
(二)本人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三)身份证明:车主身份证正面照(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四)合作单位人员另须提供聘用合同、租赁合同等材料。
保卫处在每个月最后一周进行集中审批,审核通过后,可在下个月7个工作日后领取、安装校内通行证。领取、安装校内通行证时需现场交验车辆,核查电动自行车行驶证、身份证明,并签署安全承诺书。
第九条 申请人原则上仅限办理一张校内电动车通行证。
第十条 所有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内通行证的车主须签署承诺书,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安全、文明、规范行驶和停放。
第十一条 骑行人、通行证和车辆一一对应,不得遮挡、污损、买卖、转借、伪造、变更通行证。
第十二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需自觉在校门口下车推行,服从门卫管理,验证后再通行。门卫对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有检查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三条 以下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
(一)非法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二)未悬电动自行车校内通行证的车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浙江省规定不能上路的其它类型车辆;
(四)外卖送餐电动自行车。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学校可对电动自行车出入的具体校门作出限定或指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校园内骑行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电动车 机动车
(一)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二)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
(三)进出校门须下车推行;
(四)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五)严禁逆向行驶、骑车时使用手机或者浏览电子产品、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单手骑车、手持物品、双手脱把、攀扶其他车辆、酒后骑车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六)离开校园时,如携带大件物资应主动说明并配合门卫检查;
(七)遵守交通指示标志,服从指挥;
(八)国家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须在指定区域内整齐有序停放。未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校园环境秩序。
第十七条 禁止在室内场所、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车辆。
第十八条 校内电动自行车统一在学校设置的充电桩充电;避免雨雪天气充电,谨防漏电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禁止在楼宇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私拉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师生员工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履行教育管理责任,要加强师生员工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充电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制止各类违规行为,杜绝安全隐患;协同保卫处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师生员工的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不戴头盔等违规行为,保卫处将进行批评教育,并通报所在单位;在1个审核周期内违规行为记录达3次的,将收回校内通行证,新的审核周期开始后方可重新申请;对违规驶入校园的车辆,将责令驶离校园。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取消骑行人办证资格,已经办理校内通行证的,学校保卫处将
收回其校内通行证,并禁止该电动自行车驶入校园:
(一)办证时提供虚或材料的;
(二)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伤情的;
(三)转借牌照或校园通行证的;
(四)在校内违规充电的;
(五)拒不服从学校管理或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损害他人及学校财产的,依据法规和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按照相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共同监管,对于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师生员工可向保卫处进行举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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