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电动自行车处罚标准
佛山电动自行车处罚标准标准如下:
1、罚两百元: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物的;驾驶非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2、罚五百元:驾驶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及其他非机动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
3、罚一千元:驾驶电单车超过了国家规定标准的;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电动车 机动车
4、罚两千元: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的。
电动车上牌照需要的手续为:
1、电动车所有人骑上电动车去当地的车管所或者交通局;
2、携带电动车购、身份证等并交给车管所或者交通局检验;
3、车管所或者交通局检验合格后会下发电动车牌照。
法律依据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
第四十三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拒绝接受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