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棚管理规定
为规范管理,合理使用资源,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动车需满足国标要求,证照齐全。车主对充电器二芯插头至连接车体线路、车体本身和充电过程负责。
、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车棚充电
三、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电动车不要放在充电位置,以方便其它电动车充电。
四、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由车主负责。
五、充电器应保证散热正常,禁止将衣物等易燃易爆物品遮盖充电器。
六、避免在下雨天充电,以防漏电、充电器进水等情况引起意外事故。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综合办公室
2电动车 机动车022年5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