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30
【案件字号】(2021)湘09民终11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光辉陈运泉昌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熊赛花;黄胜宾;湖南三凯货物运输有限
公司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熊赛花黄胜宾湖南三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熊赛花黄胜宾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湖南三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亮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苏雨薇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黄玉琻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亮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苏雨薇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黄玉琻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亮苏雨薇黄玉琻
【代理律所】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
【被告】熊赛花;黄胜宾;湖南三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因案涉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事发时之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证人证言反证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04 02:35:57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熊赛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9民终110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任家巷居委会环宇星悦湾3栋1楼。
电动车 机动车 负责人:周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雨薇,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赛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琻,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胜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三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合口镇澧阳社区10组。
法定代表人:王世平,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赛花、黄胜宾、湖南三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2民初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形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财保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雨薇、被上诉人熊赛花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琻、被上诉人三凯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王世平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平安财保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平安财保公司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核减其赔偿款30699元;2、由熊赛花、黄胜宾、三凯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主要事实与理由:熊赛花系农业人口户籍,其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与误工费,应按农林牧渔标准计算。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熊赛花辩称,熊赛花虽系农业人口户籍,但其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予维持。
三凯公司支持平安财保公司之上诉意见。
黄胜宾未作答辩。
原告诉称 熊赛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黄胜宾、三凯公司依法赔偿其损失159332.04元,扣除已赔偿的40000元,还应赔偿119332.04元。平安财保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黄胜宾、三凯公司、平安财保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4日17时48分,熊赛花搭乘其丈夫张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沿桃江县大栗港镇某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某公路与省道308线交叉路口时,遇黄胜宾驾驶湘JX1(湘JX挂)号重型半挂车牵引车沿S308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后,湘JX1(湘JX挂)号重型半挂车牵引车失控撞到肖某停在省道北侧路外民房地坪里的四轮电动车,造成熊赛花夫妻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桃江县某局某队桃公交认字[201907012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是非机动车驾驶人,黄胜宾是机动车驾
驶人,张某、黄胜宾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熊赛花、肖某不承担责任。熊赛花受伤后被送往桃江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时间1天,医疗费用2584.61元,后转入益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时间17天,医疗费用67193.25元,另有益阳市中心医院的CT门诊检查用费1245元。经益阳市银城司法鉴定所鉴定熊赛花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右腕关节活动受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210日、护理80日、营养90日,需后续费9000元左右。熊赛花支付鉴定费1500元。事故发生后,三凯公司为熊赛花垫付医药费17000元,平安财保公司垫付医药费10000元。另查明,熊赛花虽系桃江县某镇某村农民,但受伤前长期在外务工。湘JX1(湘JX挂)号重型半挂车牵引车系三凯公司所有,黄胜宾系受三凯公司雇请驾驶车辆。该车在平安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熊赛花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用71022.86元、后续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2700元、伤残赔偿金87652.4元、误工费31224.99元、护理费14644.8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500元,以上共计225645.05元。其中三凯公司垫付17000元,平安财保公司垫付10000元。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