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探讨
分析近年来的醉酒驾驶的刑事案件呈现上升态势,已成为刑事案件办案数量第一罪名。醉驾刑事案件在近年的刑事案件的占比已到达到20%左右。
近年来有交警办案部门将超标自行车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进而将醉酒驾驶超标自行车电动车或者驾驶超标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有观点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主要理由是:1、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属于非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道交法》的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逻辑上是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既然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是非机动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则不属于非机动
车。2、超标电动自行车符合机动车类别中摩托车的技术条件。2012年9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
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GB7258—2012,以下简称《机动车国标》)将摩托车界定为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并将电驱动、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等四类车排除在外。其中,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的属于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小时的属于普通摩托车。根据该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已达到轻便摩托车甚至普通摩托车的技术条件,故属于机动车。3、出于安全保障需要有必要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实践中,为满足消费者快捷出行的需求,大部分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商制造的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也超过40千克。这些超标电动自行车速度较快,安全性能较低,加之一些驾驶员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导致交通事故频发,超标电动自行车已成为继摩托车之后事故最多发的车型之一。为有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众人身财产安全,对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本人认为不宜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1、在法律认定上: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目前,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相关行政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司法观点的裁判要点:在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尚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情况下,将超标车视为机动车,进而将醉酒驾驶超标车或驾驶超标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醉酒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细则》明确指明:实践中目前对电动自行车等超标车,因无法律明确规定,还不宜认定为机动车,醉驾超标车的亦不宜认定购成危险驾驶罪。综上所述,将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作为醉酒驾驶的刑事案件,于法无据。
2、执法公平上: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认定,都是在于办案机关是否将电动车进行鉴定。同一类涉案电动自行车一个进行了鉴定就认定为“机动车”进行刑事处罚。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办案执行的标准不同,有的办案机关对要求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鉴定,同样的案情中电动自行车没有进行鉴定就没有进行处罚,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使得民众对造成执法的公正性出现了质疑。
电动车 机动车3、执法效果上: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此类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的行为人往往不具有相关违法性认识。将醉酒超标电动自行车以危险驾驶定罪处罚,会将刑法打击面过大,执法效果不好。对一些没有犯罪前科的普通公民,造成执法过度的情况,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
综上考虑,类似超标电动自行车涉及醉酒的案件,应作无罪办理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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