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男,1987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
系>####职工。 :>>##电动车 机动车
联系地址:>>##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被申请人 编号为:411664-3001351856 公安交通管理行
事实和理由(如下):
2016年6月14日10时58分,申请人骑行电动三轮车去医院上班(当天休息半天上中班),由于中州路荷花东门天桥附近停有两辆车,同时有一凯迪拉克右拐欲进入非机动车道。由于着急赶去上班,无意之中避行入快车道,在不到一分钟的时间里被周口市川汇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警员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为由扣留,申请人当场表示自己没有按道行驶是不对的,愿意接受交警的警告教导和处罚,并表示第一次违反规定,带蓬电动三轮车为自用代步,绝非载客营运,并打开车篷让去其查看,车篷内铺有一张泡沫字母软席、放有一个空药品纸箱、雨衣两件、洗澡提篮一个,内有洗发水沐浴露各一瓶、毛巾一条。并祈求交警给个改过学习的机会。当时交警赵其学说:“现下是严打期间,对于一切带蓬电动车
一、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的字是赵其学,在申请
二、认定违法事实不清及错误。申请人只是骑行带蓬电动三轮车代步自用,并未非法载客、载货。现场执法人员没有搞清楚实情前提下,要求扣留车辆并强行拖车。
在2016创建文明城市的大环境下,周口市各个机关,单位、团体、都在各自岗位为创建文明城市而努力付出。作为一名周口市的市民,我也充分理解交警部门的辛苦和不易,也不愿意为了一辆三千多元的电动三轮车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但为了督促交管部门端正执法目的、规范执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唯有提起行政复议。
此致敬礼
周口市川汇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被申请人 编号为:411664-3001351856 公安交通管理行
政强制措施。
复议请求:
1、确定被申请人2016年6月14日向申请人作出行强制措施的行为为过度执法与执法不当。
2、撤销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14日日作出的411664-300135185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
3、责令被申请单位归还申请人的财务(电动带蓬三轮车)。
事实和理由(如下):
2016年6月14日10时58分,申请人骑行电动三轮车去医院上班(当天休息半天上中班),由于中州路荷花东门天桥附近停有两辆车,同时有一凯迪拉克右拐欲进入非机动车道。由于着急赶去上班,无意之中避行入快车道,在不到一分钟的时间里被周口市川汇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警员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为由扣留,申请人当场表示自己没有按道行驶是不对的,愿意接受交警的警告教导和处罚,并表示第一次违反规定,带蓬电动三轮车为自用代步,绝非载客营运,并打开车篷让去其查看,车篷内铺有一张泡沫字母软席、放有一个空药品纸箱、雨衣两件、洗澡提篮一个,内有洗发水沐浴露各一瓶、毛巾一条。并祈求交警给个改过学习的机会。当时交警赵其学说:“现下是严打期间,对于一切带蓬电动车
三轮车若有违反交通法规一率顶格处罚,不施行措施直接拖走扣留”。11时交警赵其学,为申请人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申请人向其一再央求、道歉,并表示对自己的违规十分后悔,希望给个并接受学习的机会。交警赵其学不负责解释,不接受申辩,要求申请人凭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去交通管理二大队去接受处理,并在凭证背后写出二大队号码。申请人当时由于着急赶去上班,无奈之下领取其所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离开。【这可以调取近几日的交通监控以证实】
2016年6月15日上午9时,申请人到周口市川汇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二大队接受处罚,提出带蓬三轮车为自用代步,并无载客之举,并要求值班人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当时值班人,表示不接受申辩、只负责说明。值班人说:“现在是周口创建文明城市时期,市领导有任务要求对违规带蓬电动三轮车一律扣留,暂时没有接到上级领导的处理意见和办法的文件,如果申请人有意见可以去领导上级或者去东区市政府徐光政府”。申请人到市区交通管理局大院,几经周折到一姓王领导,向其说明情况,并提出带蓬电动三轮为自用代步,并无非法营运载客,不应该处以扣留非机动车的处罚,不应该拒绝申请人主动接受警告和的请求。姓王领导,一再解释没办法处理,上级没有出台处理文件,最近要去市政府开会商讨带蓬电动三轮车处理办法。并表示申请人回去再等等,等处理
办法出台了再前来接受处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周口市川汇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二大队作出的第411664-300135185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存在执法人员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过度执法、随意执法、违法事实认定错误等严重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列述材料如下:
法律效力由高到低是: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 地方性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一、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的字是赵其学,在申请
人要求有关执法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时,对方未能向申请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且做出处罚决定是并无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第二执法人在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认定违法事实不清及错误。申请人只是骑行带蓬电动三轮车代步自用,并未非法载客、载货。现场执法人员没有搞清楚实情前提下,要求扣留车辆并强行拖车。
三、处罚决定明显不当。申请人的行为虽然已构成违法应受处罚,但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也明显不当,理由有二,一是被申请人执法目的不明。事发地点中州路交通路交叉口,步行街、汽车站、物流中心、电子零配批发、第十九中学、均在附近,车流量大,机动车辆强停非机动车道情况严重,电动车行人等行走机动车道情况时有发生。处罚未与教育相结合,未考虑是否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后果轻重作出处罚决定,在百日攻坚创文明周口的大环境下,偏离了交通行政处罚教育违法者、维护交通法律秩序的本意;二是处罚倚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非机动车
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申请人,在被交警拦截后,随即表示道歉,表示第一次违法行驶,并主动递交申请人身份证原件表示可以查询处罚记录证明确实是初犯。表示愿意接受批评教育和警告,接受。但是,当事交警并未作出任何警告,只是一味要求拖车扣车,并表示如果阻拦拖车可以当场拘留申请人。
四、执法随意性大、处罚显失公正。同样带蓬电动三轮车,有的车斗载有人员或货物。交警并没有立即拖车,而是开具票据批评教育当事人后方行。【这可以调取近几日的交通监控证实】
在2016创建文明城市的大环境下,周口市各个机关,单位、团体、都在各自岗位为创建文明城市而努力付出。作为一名周口市的市民,我也充分理解交警部门的辛苦和不易,也不愿意为了一辆三千多元的电动三轮车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但为了督促交管部门端正执法目的、规范执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唯有提起行政复议。
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 编号为:411664-300135185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此致敬礼
周口市川汇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申请人:>#
2016年6月16日星期四
2016年6月16日星期四
(下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车辆证明文件复印件)
本文发布于:2024-12-26 15:22: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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