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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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璟,*,**********出生,**,住******。
被告:***,*,***********出生,**,住******。
原告吴璟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璟向**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某原告车辆损失8254元、**费500元,共计875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驾驶自有的***××**小型轿车在***××路××号处左拐弯,被告***骑电动自行车逆行与原告的***××**小型轿车相撞,致原告的***××**小型轿车损坏,原告修车花费8254元。***交通警祭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全部责任,吴璟无责任。原告被告协商某某问题,被告拒绝某某。
被告***辩称,事故发生属实,我驾驶电动车发生事故,对责任划分有异议,原告左转弯逆行也违反了交通法规,我们都是逆行,应该都有责任。
原告吴璟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
1.**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2.维修结算单、维修费发票,证明由*************出具维修费发票及目录,花维修费8254元。
3.车辆鉴定**报告、鉴定费发票,证明车损8254元,鉴定费500元。
4.原告的驾驶证,证明原告具备驾驶资格。
被告***质证意见:证据1,不认可,被告不是全责,双方都有责任。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被告撞击原告车辆造成的损失没有这么严重,被告只撞了原告车辆的叶子板一下,维修费过高。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是,鉴定的内容超出了被告给原告造成的车损,右前大灯不是被告撞的。证据4,无异议。
被告***提供以下证据:
1.**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左转弯,属于逆行,原告也违反交通法规。
2.交警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原告的车辆只是前部发生刮擦。
原告吴璟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当时我是右转弯从路口出来,我打的是左转向灯,我不属于逆行。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这是现场照片,但不能证明被告只撞了车的叶子板。
被告***申请对***××**小型轿车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车损及更换车前大灯与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委托**鲁德汇信机动车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鲁德汇信机动车鉴定**有限公司退案,退案说明函载明:一、更换配件的损失原因分析:1.叶子板支架:在******现场查验时,**标的车已完成维修,查验**中对车辆更换旧件进行比对时明显可见,被申请人主张更换的损失配件中“右前叶子板支架”与车身颜不一致,经核实,此配件并非**标的车型所有;2.大灯:被申请人主张的右前大灯损坏为表面划伤,固定爪断裂;但大灯爪断裂与叶子板、叶子板支架变形应存在直接关系,但根据现场照片显示,叶子板与保险杠连接位置(叶子板支架安装位置)并没有大幅度变形。因缺少关键部件的变形程度比对,无法
分析大灯爪的断裂原因。二、本次交通事故车辆损失的分析: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失,本次**中**对象与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其右前部受损。损失配件包括:前保险杠、大灯、雾灯框、叶子板及叶子板支架。因碰撞导致损坏需要有相对应的高度、痕迹对比后是可以确认相关损失配件的损失原因及损失程度。但本次**因**对象已修复完毕,只能根据现场照片中可见情况进行对比分析:1.车辆发生碰撞事故时走向的比对:(1)**对象右转弯与电动车发生碰撞正常情况下应该给电动车施加一个向后的力,电动车受力后驾驶员会产生向右后或向左前方向的倒伏;因此或者电动车驾驶员向右后方倒地受伤,或者向左前方撞击机动车导致车辆与电动车驾驶员受损伤。2.雾灯及雾灯框高度及痕迹对比电动车前轮高度与机动车前保险杠雾灯位置高度一致,但痕迹走向及残留附着物痕迹存在疑问。根据电动车前轮挡泥瓦的颜和痕迹的比对,两车发生碰撞事故属实。前保险杠痕迹对比:根据车辆损失照片中前保险杠上残留痕迹明显可见,电动车前围挡(布)与车辆发生刮擦时的残留痕迹(布纹)刮擦走向与草图中分析的事故行驶走向一致。大灯上也明显可见横向刮擦痕迹,但导致大灯及叶子板的损失原因,从现场车损照片中因车辆叶子板明显可见变形凹陷,但其损失部位未见明显刮擦痕迹,因此无法分析叶子板、大灯的损失原因,又因叶子板支架无实物提供,也没有分析大灯、叶子板损失的必要条件。又因为,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事故发生时电动车驾驶人未
倒地,也没有倒伏在**标的车上,也均不确定事故发生时的直接撞击点;也没有办法提供事故发生时的视频资料以证明相关撞击**,因此,以上两个配件的关联性与损失原因无法确定。故,本次**在无法确定全部配件损失原因的前提下,无法就委托**事项:1.***××**号小型轿车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损;2.***××**号小型轿车更换车前大灯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继续**。
原告吴璟质证意见:1.被告确实在事故中撞击到我的车辆的叶子板;2.支架确实不是我原车的支架,但是,我不知道维修厂在修车时为我更换了支架;3.本次事故确实造成车的大灯损坏。
被告***质证意见:我驾驶的是小型电动车,我们并不是面对面碰撞,我只是在侧面与原告的车辆撞击,撞击力度不大。
**委托************再次鉴定,**********,************以被鉴定车辆已修复,鉴定材料不足,无法继续开展鉴定工作为由终止鉴定。
原告吴璟质证意见:无异议。
被告***质证意见: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事实:
***交通警察大队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骑电动自行车逆行,在******××路××号与吴璟(驾驶证号:37***********××××)驾驶车牌号为***××**小型轿车左拐弯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受伤。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吴璟无责任。
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告吴璟称:我驾车从***××路××号*****驶出,汽修厂在*****,我正常向右拐弯上**,答左转向灯,被告骑电动车沿**路由西向东逆行撞在我车右边。被告***称:原告系向左转弯。我由西向东骑电动车,在路左侧骑行,原告驾车从路北出现,我的车筐就擦到原告车右侧。
**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被告争执的焦点是:原告对事故的发生是否亦具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
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本案中,被告***主张原告吴璟驾驶机动车从**路北侧的汽修厂驶出,左转弯上**路,属于逆行,违反**交通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吴璟则称其系右转弯上**路,只是打了左转向灯。**认为,被告***驾驶车辆在**上逆向行驶,且在行驶**中没有确保安全,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吴璟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对于被告***给原告吴璟造成的合理损失,应当承担全部某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