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实现三个“严禁”目标:
1.严禁生产非标电动三四轮车;
2.严禁销售非标电动三四轮车;
3.严禁非标电动三四轮车上路行驶。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加强生产销售监管
1.工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做好生产领域的管理。区经济发展局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内的电动三四轮车生产企业,做好生产一致性的监督管理,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目录管理要求及时上报查处。鼓励有条件的电动三四轮车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实现产品高端化,生产全过程智能化、绿化。区市场监管局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外的电动三四轮车生产企业加强监管。(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
2.市场监管部门主要做好流通领域的管理。积极会同工信部门对全区非标电动三四轮车生产、销售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工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给予处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工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严禁未取得3C认证证书的电动三四轮车产品出厂、销售。严厉查处以欺骗、误导等手段销售非法生产、改装电动三四轮车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街道)
(二)加强路面交通执法
1.公安部门主要做好路面行驶车辆管理。针对不同的车型、不同的区域,设置2-3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划定市区严管区,严禁载人电动三四轮车上路行驶,严管载货电动三四轮车在限定时间内上路行驶;在过渡期之后,禁止一切非标电动三四轮车上路行驶(如在此期间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
单位:公安分局,各街道)
电动车 机动车2.组织开展路面整治行动。对非标电动三四轮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责任单位:公安分
局,各街道)
3.对非标电动三四轮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开展查处工作。(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各街道)
(三)加强项目审批管理
停止制定鼓励非标电动三四轮车发展相关政策,停止制定相关准入条件,停止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停止新建非标电动三四轮车企业、扩建生产厂房等基建项目。(责任单位:区经发局)
(四)加强交通安全共治
1.将道路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制教育内容,提高学生、家长交通安全意识。督促指导学校共同做好校门口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各街道)
2.开展非标电动三四轮车乱停乱放整治,依法查处占道经营;必要时,牵头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多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各街道)
3.将专项整治落实情况纳入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之中。(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各街道)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到整治工作的紧迫性、必要性,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22]227号)文件要求,做好各自职能工作。根据省安全生产第十一督导组的督办意见,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整治行动稳步推进。
2.加强部门联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履职尽责,在整治行动中加强沟通和对接,做到思想统一、步调一致、工作联动,形成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公安部门发现非法生产、销售线索,及时通报工信、市场监管部门。对正在销售和路面行驶的电动三四轮车,是否列入《道路机动车辆
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有疑问的,可登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输入“企业名称、型号、车辆名称、商标、地址”任一项即可查询。
3.加强督导考核。各地、各部门要对非标电动三四轮车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定期对整治成效进行通报,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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