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骑电动车⾃⾏摔倒能否认定为⼯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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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骑电动车⾃⾏摔倒能否认定为⼯伤
《⼯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六项规定了三个条件
第⼀,上下班途中;
第⼆,⾮本⼈主要责任;
第三,受交通事故伤害。
在上班途中摔倒,符合第⼀个条件;摔倒原因是雪天路滑,本⼈已经履⾏了注意义务,故⾮本⼈主要责任,符合第⼆个条件;故所受伤害到底构不构成⼯伤,关键在于骑⾃⾏车摔倒是否符合第三个条件,即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百⼀⼗九条第五项对交通事故的概念做了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
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同时第⼀百⼀下九条第⼆项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机动车。”综合这两项规定不难得出,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事故,故骑⾃⾏车摔倒属于交通事故,其所受伤害为“⾮本⼈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认定为⼯伤。
《⼯伤保险条例》第⼀条规定:“为了保障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单位的⼯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从该法条中得知,⽴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因⼯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后能得到及时救治和补偿。在上班途中受伤,应认定为“⼯作原因”;骑⾃⾏车摔伤属于“遭受事故伤害”,故所受伤害不属于⼯伤是与⽴法本意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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