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物理研究所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条为加强园区停车管理,确保停车场良好的停车秩序和园区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电动车 机动车第二条成立停车管理小组,由所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行政资产处、人事处、财务处、服务中心、职代会代表等组成。
第三条园区停车场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方便职工自驾车辆来所工作,严格控制外来车辆。由于停车资源有限,严禁车辆长期滞留。
第四条研究所车辆采取注册制。原则上,研究所每名职工最多可注册两辆车(如夫妻双方都在研究所工作,则夫妻二人名下注册车辆合计不得超过两辆),且两辆车不能同时停在园区内。研究所新进职工可随时到行政资产处办理车辆注册手续,届时需车主本人持工作证、驾驶证、行驶证(行驶证是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若注册车辆为本所职工亲属所有的,请务必提供亲属证明,否则不予办理;若注册车辆为长期租用的,需提供租车合同,否则不予办理。
第五条车辆信息变化时,车主必须及时将更新后的信息报行政资产处。
第六条研究所劳务派遣、客座人员、返聘人员、在站博士
后、研究生等人员注册车辆时,需先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再到行政资产处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职工退休、离职、博士后出站后,人事处通知行政资产处,注销其注册车辆。
第八条离退休职工到研究所办事需临时停车,由离退办工作人员证明,办事当天可临时停车,但不得过夜。
第九条所内公务用车车辆注册,由资产行政处核定。公务车应尽量停入地下车库或地面专用区域。
第十条地下车库只允许事业编制职工、项目聘用职工、劳务派遣职工和博士后的注册车辆进入。
第十一条鉴于所内电动车数量较多,且充电桩数量有限,请广大职工文明停车,禁止燃油车占用充电桩车位。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审批所外注册车辆。所外车辆需经研究所机动车停放管理小组审批后,方可完成注册。租用我所办公用房等单位的注册车辆数量及管理费金额需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
第十三条每名职工注册车辆每月地上、地下停车时间实行总时控制,累计不得超过480小时。其中,若全部停地上则累计不得超过480小时,超时部分按每小时3元收费,每月收费封顶300元;若既停地上,又停地下,则地下停车时间累计
不得超过240小时,超时部分按每小时5元收费,每月收费封顶500元。未交超时费用的车辆,停车系统将自动取消该车辆出入园区的资格。
第十四条各部委、上级机关、合作单位车辆,以及施工、送货等临时车辆,由相关接待实验室(部门)至少提前一天向行政资产处提供车辆信息。
第十五条参加我所组织的各种大型会议的参会车辆,均需会议组织方至少提前一天向行政资产处提供车辆信息,若无法提供车辆信息的,由行政资产处发放统一的电子版临时车证,进所时该标识放置于车辆前挡风玻璃内侧。
第十六条遇突发情况时,消防、救护、警务、工程等特种车辆将允许进入园区。
第十七条对所内职工车辆的超时收费,由物业公司存入指定账户,三方共管(物业公司、研究所、银行)。该项收费专用于停车管理项目,所内审计部门对此项费用收支情况定期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所有进入园区的机动车辆,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停车标志线有序停泊。如遇园区车位已满的情况,将不允许驶入。
第十九条园区内停车场属非收费停车场,我所已委托物
业公司进行管理,若遇车辆在园区停车场内发生刮蹭、丢失等情况,物业公司会积极配合调取监控录像,追查实情,研究所及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车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如有违反本规定的情形,将根据违规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六个月内不允许其名下注册车辆驶入园区。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4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大气所园区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只适用于大气所北郊园区停车场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行政资产处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