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机动车通行及停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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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机动车通行及停放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中的车辆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和电动车、三轮车等)。
第二条:本校教职工私家车辆进入学校的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泊车。严禁学生驾驶机动车辆到校。
第三条:未经学校许可,非本校机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学校。
第四条:校内行人享有优先通行权。任何时间在校园内行驶的车辆均应当主动避让行人,不得抢行,不得强行,在学校内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小时,禁止鸣笛;不得妨碍学校教育教学等活动。
第五条:教职工驾驶的车辆进出学校,应避开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已进入校园的车辆,在学生课间活动时间、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不允许发动行驶。
第六条:教职工的电动车、自行车指定区域。
第七条:教职工驾驶车辆进入校园,按划定在指定区域停放,没在指定区域停放者,先通报批评,多次违规者,将扣车或经济惩罚。
第八条:严禁在学校内进行驾驶训练和试车、练车,不得在校园内洗车。
第九条:在校内从事各类施工、作业需进出校园的工作车辆,经允许进入校园时,一定按指定时间、指定路线进出校园。
第十条:外来车辆未经允许禁止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校园时必须减速,按要求在指定中央停放。
电动车 机动车因不执行学校管理制度,发生学校内交通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己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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