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试行)
(发布机构:国土资源部;发布时间:2012-06-06)
  第一条 为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正确认定古生物化石的科学价值,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按照在生物进化以及生物分类上的重要程度,将古生物化石划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
  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数量稀少的下列古生物化石,应列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一)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属种的模式标本;
  (二)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古脊椎动物实体化石;
  (三)大型的或者集中分布的高等植物化石、无脊椎动物化石,以及脊椎动物的蛋、足迹等遗迹化石;
  (四)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
  第三条 按照在生物门类起源与演化、生物分类、古环境演变研究中科学价值的重要程度,以及保存完整程度和稀少程度,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划分为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第四条 对研究生命起源、重要生物门类起源及演化,探讨全球或洲际地层对比和关键古地理、古环境演变等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应列为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一)已经正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种的模式标本;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数量稀少、保存完整或近于完整的重要四足类脊椎动物实体化石;
  (三)保存特殊埋藏状态、或关键部位特征的重要四足类脊椎动物实体化石;
  (四)具有关键演化价值、我国特有或数量稀少且保存完整的鱼形类脊椎动物实体化石;
  (五)在重要生物门类起源和演化研究中具有极为突出科学价值的、保存完整的无脊椎动物化石和高等植物化石(不含木化石);
  (六)保存较清晰结构或构造、完整程度很高的巨型木化石;
  (七)整窝或近于整窝保存的、且蛋壳完好的脊椎动物蛋化石,单枚或多枚具有分类学意义的含胚胎蛋化石;规模较大的或集中分布的、特征清晰且指示运动特征的脊椎动物足迹化石;
  (八)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第五条 对解决重要生物门类演化、生物分类、大区域古环境演变等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应列为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一)具有较重要科学价值、数量稀少、保存较完整的重要四足类脊椎动物实体化石;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数量稀少、保存完整的鱼形类脊椎动物实体化石;
  (三)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保存完整或密集的重要无脊椎动物化石和高等植物化石(不含木化石);
  (四)保存清晰、完整程度较高的大型木化石;
  (五)同窝保存、蛋壳完整且反映部分排列特征的多枚脊椎动物蛋化石;较为集中的特征清晰的脊椎动物足迹化石;
  (六)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第六条 对研究生物演化、生物分类或古环境演变等具有一定科学价值且保存较完整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应列为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一)完整程度较高或保存有重要部位、数量不多,但科学价值一般的四足类脊椎动物实体化石;
  (二)具有较高科学价值、数量不多、保存完整或较完整的鱼形类脊椎动物实体化石;
  (三)较大规模的或密集保存的、具有较重要科学价值的重要无脊椎动物化石和高等植物化石(不含木化石);
  (四)完整程度较高的中型木化石;
  (五)蛋壳完好的单枚脊椎动物蛋化石,蛋壳较完好并属于同一窝的少数几枚蛋化石;特
征清晰的单个脊椎动物足迹化石,特征较清晰且属于同一组的少数几个足迹化石;
  (六)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第七条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指非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通常作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脊椎动物、重要无脊椎动物或高等植物等化石,如果数量丰富、完整程度较差且同时没有保存重要特征、研究程度高或科学价值一般的,可作为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大众是哪个国家的
  第八条 对有疑问的或争议较大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分级,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给出分级结论。
  第九条 本标准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试行)条文说明
  1. 本标准共包括十条。
  第一条指出制定《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的目的与依据;第二条规定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标准;第三条规定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一步分为三个等级;第四条至第六条分别规定了一级、二级、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详细标准;第七条对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作了规定;第八条指出了化石分级有争议时的处理原则;第九条规定了本标准解释权的归属;第十条规定的本标准的施行日期。
  2. 第一条指出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与依据。
  2010年8月25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总理于2010年9月5日签署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0号令发布了该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以《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为依据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正确认定古生物化石的科学价值,同时,为编制《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提供依据。
  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标准中所指的古生物化石不包括古猿、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另外,本标准中所指的古生物化石,均指不需要借助仪器、用肉眼就能直接进行观察鉴赏的化石,也就是通常所称的“大化石”;而“微体化石”或“超微化石”不是本标准涉及的范畴。
  3. 第二条规定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标准。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七条中已经明确规定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4条标准。本标准直接采用这一规定。本规定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考虑其在生物演化、生物分类以及古环境等相关领域的科学意义,二是考虑其保存的完整程度以及稀少性等因素。
  (1)古生物化石种的模式标本,是研究命名化石新种时所指定的一件或几件特殊的实物标本,是认定新种最重要的依据。古生物化石种的模式标本是一类特殊的标本,不同于一般的化石标本,其重要性和科学地位通常要远大于同种的其他标本。一些数量特别稀少、珍贵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其模式标本可能是该种唯一的标本,它的价值就更为重要。按照国际古生物学界的相关规定和惯例,模式标本要进行编号登记,并永久妥善保存在具有收藏条件的科研或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等合法机构中,而且要对国内外的同行学者开放,满足不同学者观察对比等进一步研究的需求。因此任何一件模式标本,不论其隶属于哪个生物类,也不论其保存
的完整程度如何,都应该作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2)古脊椎动物化石在研究生物演化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通常也具有重要的科普价值和观赏价值,因而受到很多普通大众和媒体的关注,如保存精美的鱼龙化石、恐龙化石、哺乳动物化石等。由于具有这些特点,古脊椎动物化石很容易遭到违法发掘和违法交易,也是流失海外的主要对象,因此重要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应当作为重点古生物化石。但该类化石(尤其是个体巨大的四足类脊椎动物化石)通常难以完整保存,甚至在很多情况下仅保存有少数部位,从这个意义上讲,不仅是完整或近于完整的重要古脊椎动物应作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那些保存有重要部位特征的标本(如头骨、荐椎等等)也应作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3)大型的或者集中分布的高等植物化石、无脊椎动物化石往往构成较为重要的化石生物或动物,它们中的有些类型也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有时还与重要的脊椎动物化石共同分布,因此对于这类高等植物化石或无脊椎动物化石,应视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保存较完整的中型至巨型木化石作为植物化石保存的一个类型,不仅科学价值大,而且科普和观赏价值亦较大,应受到特别保护。
  (4)古脊椎动物的蛋、足迹等遗迹化石通常在研究遗留这些蛋或足迹的脊椎动物的生活
习性、运动方式、生殖等方面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同时亦具有很高的观赏性,在普及古生物学知识等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因而是一类重要的古生物化石。发现于我国河南西峡、湖北陨县、江西赣州等地的大量恐龙蛋化石曾作为化石违法交易、非法走私的重要对象,它们的集中分布地也曾受到较严重毁坏,故这类化石无疑应作重点保护。
  (5)化石的类型很多,保存状况也很多样。对于那些极为特殊的、具有特别意义的、需要特别加以保护的化石,用第二条第(四)款“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来概括和表述。
  4. 第三条规定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应按其在科学研究方面的重要程度和数量稀少程度进一步分为一级、二级、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