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有两种最基本的模式
自古至今,民主有两种最基本的模式,一种是古希腊的直接民主模式,一种是二十世纪所通行的自由民主(liberal democracy)模式。这两种原料之间比例不同的调合,再加入其他政体因素和文化传统的“佐料”,便构成了一道道“风味不同”的民主“菜肴”。民主又像是没有本位的“货币”(施米特的形容),在世界的政治市场上到处流通,而每个国家都有对“民主”这种政治货币的发行权,且不受“币值”、“额度”和“版型”的限制,这样,民主的“花样之多” 就可想而知了。
古典民主观把民主当作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力。托克维尔早在一个世纪之前就已经预言过人类会出现民主化的潮流,但他对古典的民主有许多的担心,特别是担心不自由的纯粹民主中潜在的多数人暴政的倾向,因而,他提出要用自由来平衡这个民主。所以在今天世界上流行的民主政体又被称做自由民主政体,是以自由主义为基础的。
今日世界上的民主有多种多样,而且相互冲突,例如平壤的民主不同于伦敦的民主,哈瓦那的民主不同于华盛顿的民主。
本文中所讨论的民主与民主化,非大众的民主,非参与的民主,非经济的民主或社会的民主,更非极权的民主,而是自由主义的宪政民主。''
大众是哪个国家的 普拉特纳在本书中的“自由主义与民主:二者缺一不可”一文中解释到,“自由民主一词中的‘自由’不是指谁来统治,而是指如何实施统治。它尤其意味着政府的权力和行使权力的方式受到了限制,特别是受到根本法或宪法的约束,但归根到底是受到个人权利的限制。自然的、不可侵害的权利,今天通称为‘人权’的思想起源于自由主义。个人权利的第一要义是指在人们追求幸福的过程中保护私人领域、目标多元化和多重性。人权是自由政治秩序的关键要素。”(见5“自由主义与民主:二者缺一不可”)按照萨托利的看法:“自由民主由对 ‘民众的保护’(demo-protection,意即保护人民免于独裁暴政)和 ‘民众的权力’(demo-power,意即实行民众的统治)两部分构成。(见10“自由民主可以移植吗?”)在自由民主的两个组成要素中,民众的保护便是必要的和决定性的要素。我还将坚持认为它也是一般的或者普遍的,可以输出到任何地方、移植到任何类型土壤中的要素。由于这一要素首先和限制权力之执行的结构性手段及法律手段联系在一起,因而也就能束缚住专横的和绝对的权力,于是我们这里就有了这样一种政治形式,它可以被附加于(既然它只是一种形式)任何文化上,而不管它们基本的社会经济结构如何。”(见10“自由民主可以移植吗?”)这种自由的民主与“纯粹的民主”、“全面的民主”、“参与的民主”、“直接的民主”等“强势民主”(strong democracy)都是格格不入的。
以左翼思想和社主义为理论支柱的“强势民主”派对自由民主提出的“替代方案的核心是恢复公民资格。他们想看到个人再次在公共领域的直接行动,集体审议各种偏好的形成并出一个(据推想)更加平等的公共物品的分配方式。而且,对于这种新的‘公民共和主义’的追求通常伴随着对其来自实践中的,但不是自由主义的民主制度内在的几个特征的坚定的排斥”。(见11“民主政治:更自由主义的,前自由主义的,抑或后自由主义的?”)故施米特称这种民主观为前自由主义的民主观。
前自由主义的强势民主“有几处致命的缺陷,它更像抱怨现存实践的一些相对不重要的缺陷琐细的清单,而非能够为将来的生活条件带来重大改观的一套措施。只有后者,‘真正’值得为之奋斗;它的诉求,特别是对分权化和非集中化的诉求,故意忽视在现代民族国家中大大扩张的决策规模和日益紧密的国家间的相互依赖。这二者都严格地限制了地方参与和自治可能真正影响到那些对个体公民的福祉有意义的事情;它忽视(或不考虑)职业性的中介机构和常设组织在阐释现代社会的更高程度的复杂性中和为争取它们的个体成员的利益的行动中已起到必不可少的作用;它对个体公民,尤其是考虑到他们的时间和精力,提出了不现实的要求,因为现代生活的节奏很快,支配闲暇的方式越来越多,而闲暇本身却越来越少。”(见11“民主政治:更自由主义的,前自由主义的,抑或后自由主义的?”)直接民主是前自由主
义的古代政体,间接的、代议的、宪政的自由民主是现代政体。所以,民主化是把自由民主化为现实的民主化,而不是把直接的、全面的、纯粹的民主化为现实的民主化。
民主化所致力于实现的是自由民主,这种民主建立在人民自愿同意的基础之上,不是建立在暴力基础之上的。一个政府的产生,必须通过和平的方式,自愿投票来产生,这样,人民的意愿相对得到尊重。因此自由民主比一个强加的或通过上台的政府更接近民意,它是有史以来最接近民意的政体。自由民主首次成功地实现政权的和平转移,在民主政治所带来的长治久安中,受益最多的还是广大民众。所以,民众是推动民主的根本力量。
民主化意味着个人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身份的根本改变,从臣民变成了公民,把以前被排斥在外的社会成员纳入到社会的政治生活中来,这意味着要把过去的那种排斥性的制度架构转变成包容性的制度架构。在任何一个社会中,个人都是基本的成员,但是只有在民主国家,他们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民。
自由民主能够比任何其他政体更有效地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人在本能上是民主的,实行代议式的民主政治的人性基础在于这样的制度为每一个人提供了参与政治生活的机会。按照个人主义的理解,只有个人才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一旦公共权力机构的决策和行动
关系到公民个人的切身利益,公民应该有过问和参与的机会,所有的政治架构和权力职位向所有公民和公民团体开放。再者,只要承认人人是平等的,那么,参与治理国家的机会应该是平等的,而不应是少数人的特权。
民主政府是建立在人民意愿基础之上的,比任何其他政体更受人民的控制。在民主政治之下,公民享有各种自由权,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出版自由、结社组党自由、享有选举权和参政自由等。自由的民主政治在人类历史上首次使得政治成为一种不需要付出生命代价的职业。在前民主政治下参政是一种性命悠关的职业,不知有多少过问政治的人、多少持不同政见的人士、多少同党、多少大臣、多少帝王失去了人身自由和身家性命。在民主政治下,公民不会因为参政,不会因为组织政党,不会因为所持的观点与政府不同而身陷囹圄。在自由民主之下,人们享有的自由空间有了空前的扩大。
民主政治相对有利于促进国内的和平。“民主的制度和过程把相互竞争的利益纳入以言词争胜的竞技场,并提供了能为争论的所有参加者所尊重的妥协方式,从而将分歧或争执会迸发成武装冲突或对抗的危险减至最小。因为民主的政府是由其公民自由选择的,又由于周期性的真正选举及其他机制而持有责任,它们更可能完善和遵守法律、尊重个人和少数体的
权利、有效地处理社会冲突,吸纳移民和对被边缘化的体的需要作出回应。所以,它们更不可能对自己国土上的人民滥用权力。这样,国家之内的民主促成了持久和平所赖以建立的社会契约的演进。就此而言,一种民主文化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和平文化。
“国家内部的民主制度和过程同样可以增进国家间的和平。民主的政府对于其公民所担负的责任和自身的透明度会有助于约束诉诸与他国发生军事冲突的举动。赋予经民主选举而产生的政府的合法性使该国人民对其他民主国家的人民的尊重成为必然,并培育了对于谈判、妥协和国际关系中的法律秩序的期望。当具有民主文化的国家处于争端之中时,其政权透明性会有助于防止意外事件、避免为情绪和恐惧所操纵的反应并减少突然袭击的可能。
“政府不具备由自由选举所提供的正当性或真正的支持,它们都极为经常地诉诸威胁和暴力以求压制国内的不同意见。它们倾向于排斥像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这样的制度,而正是这些制度提供了必不可少的透明度和责任感,防止政府操纵人民。由此造成的、为邻国所感知的镇压和紧张氛围能加大对战争的恐惧。
“今天,民主由于其能使国家具备出的治理能力而正得到普遍认同,这种能力或许是能为各国所控制的最重要的发展变项。通过为政府提供合法性和鼓励人们在关系到其生活的问
题上参与决策,民主过程增强了国家政策和发展战略的有效性。民主制度和实践还培育了阻止国内和跨国犯罪和腐败所不可或缺的政府责任制度和透明度,还激起了对于大众的关注事项给予更多的关心。在发展方面,它们增加了国家目标反映广泛社会议题和政府关注其发展政策的社会和环境成本的可能性。
“在非民主的国家中,常常易于生成有害于发展的环境:政治化的军事统治、虚弱的中产阶级、因受钳制而缄默的大众、对自由旅行的禁止、新闻出版检查、对宗教实践的限制或信仰义务的强加、还有时常发生的制度化的腐败。若无民主体制来疏导针对发展和改革的大众压力,普遍的动荡和不就会发生。现实是,如果其公民被禁止积极、有效地参与政治过程和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话,就没有哪个国家能长期保持正义和自由,因此应该有潜力来实行一项成功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今天,从这个角度看,民主正在日益成为一种不可缺少的实际需要。”(见15“联合国与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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