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传媒之间的关系
当今时代是一个传媒愈来愈活跃的时代,也是一个司法对社会的调整愈来愈强有力的时代。而无论在哪个国家,传媒与司法体系的良好运作之间又总是存在着相当复杂的关系。因此,处理好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特别是司法独立与传媒监督之间的关系,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且看当今社会,传媒对司法出现重大影响的例子比比皆是,这些影响是有利有弊。
看看最近颇红的“药家鑫案”,在庭审过程中,媒体向外公布了药家鑫下跪痛哭乞求原谅的片段,使得众对之产生强烈的同情,从而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当然,媒体对司法起到积极作用的例子也并非没有,像今年年初的“解救被拐卖儿童事件”,媒体在其中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此可见,传媒对于司法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那么就司法对传媒的影响呢?——至少我没有在当今的中国看到我想要看到的情形。
可能是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使得一些由大众传媒所引起的一系列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被置之不理,这让我一个即将以法律为终生职业的学生十分困惑。我猜想了许多原因,最终稍微确定下来的主要原因是:
中国的法律的所限范围太过狭隘,当面临大规模的介乎道德与法律的范围内的问题便束手无策,例如网络上盛行的“”如今还未在中国的法律中到它的身影,对此我感到十分的悲哀,也希望能通过我们这一代法律人的努力使这种状况得以改变。
进一步探讨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它们不仅仅是简单的监督与被监督,对它们进行制度层面上的比较考察,有助于全面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大众是哪个国家的
(一)价值追求的统一性。
司法与传媒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司法通过依靠公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传媒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事非,批评侵犯者的侵犯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正是由于司法与传媒能统一于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司法独立与传媒自由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
(二)运行机理的对立性。
一方面,司法独立对媒体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在法治国家,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基本的、也是最后的合法手段。它具有的终局性,必然要求公正性,以给予人们对国家、政府、社会的安全感和信赖感。因此,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而司法独立又是司法公正的根本。司法审判工作需要一个相对封闭
的环境,要求与社会保持适度的隔离,相对隔绝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社会情绪对法官的指令、干扰和影响,使法官毋需掌声不
惧骂名的真正依法律、依事实审判。而媒体的任何不适当的介入,任何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都有可能给法官、给受众造成先入为主的偏见,最终使法官基于传媒对自身情感的影响或迫于公众舆论的压力,作出有失法律公正的判决。
另一方面,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传媒本质上亦是公共选择理论意义上的“经济人”,有自己特定的利益(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并必然会依据其利益基点发表自己的社会见解,包括对司法审判活动的见解,这就在受众之间形成了传媒审判的事实,而这种传媒审判与法庭审判具有明显的差异性。
那么如何平衡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呢?我做了以下的思考:
在我国,传媒监督和司法独立都是宪法原则,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和司法自身所要求的独立性,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处理两者的关系均应着眼于这个目标。司法失去了传媒监督,公正就会缺少一道保障,传媒如果过度干预司法,司法正义也将难以实现。
检讨和反思近些年来我国在这方面的理论与实践,我们认为,要平衡好司法独立与传媒之间的关系:首
先,应树立司法的权威。为保持司法与传媒的合理距离,应致力于树立司法权威,加快司法体制改革,使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在制度上得到保障,尤其是应致力于司法队伍素质及专门化程度的提高;
其次,将传媒对司法的监督权予以法制化。世界各国的法律在给传媒自由以足够空间的同时,为避免由于这种自由的滥用而损害司法公正,均对传媒自由加以必要的法律限制,并对干扰公正审判的行为给予惩罚。此外,各国的传媒职业道德自律也都对司法报道活动做出了详尽的规范,这些法律规则均旨在防止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体现了各国对传媒自由和司法独立的相互牵制与平衡。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法律对传媒的监督权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将传媒的监督权予以法制化已迫在眉睫;
最后,规范传媒的介入行为。一方面,法官有责任严格控制法庭和法院所处的环境以确保传媒不干预公开审判,例如法院可以通过依法推迟案件直到偏见的危险消除,或隔绝证人或至少警告证人在作证前不要听从传媒对诉讼的报道,甚至发出限制性命令,限制案件所有当事人向媒介作出带有倾向性的陈述。另一方面,限制传媒对待决案件公开的非法律性质的评价讨论。
虽然这些设想都是十分美好的,但在我们如今的中国还没有办法完全地实施,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这些措施显得那么的苍白无力,要实现这一目标还需要我们年轻一代的法律人继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