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为加强⼤众跆拳道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竞赛公正有序的进⾏,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及世界跆拳道联盟(WTF)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条本管理办法适⽤于全国⼤众跆拳道裁判员的技术评定、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众跆拳道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级、⼆级和三级裁判员,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四条申请获得⼤众跆拳道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基本条件如下:
(⼀)⼀级、⼆级和三级裁判裁判员
由省级地⽅跆拳道协会统⼀评审,相关评审办法参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跆协《跆拳道裁判员管理规定》(暂⾏)的精神,由地⽅跆协⾃⾏制定。
(⼆)国家级裁判员
1、由中国跆拳道协会审批;
2、获得国技院三段以上段位证书;
3、能⽤较简单的英语进⾏业务交流;
4、⾝体健康、五官端正,年龄在45周岁以下;
5、参加全国性⼤众跆拳道竞赛裁判⼯作8次以上;
6、担任⼀级⼤众跆拳道裁判员⼯作三年以上,并在两年内参加⾄少3次以上中跆协举办的全国⼤众跆拳道竞赛裁判⼯作;
7、国家级裁判由⾼⾄低另分为荣誉、A、B三个等级,具体评定办法如下:
(1)国家荣誉裁判:参加裁判⼯作15年以上,国家A级裁判;
(2)国家A级裁判:担任国家B级裁判5年以上,并在6年内参加⾄少10次全国性⼤众跆拳道竞赛裁判⼯作,并多次被评为优秀裁判;
(3)国家B级裁判:担任⼀级裁判3年以上,并在3年内参加⾄少5次全国性⼤众跆拳道竞赛裁判⼯作,表现良好;(三)国际级裁判员
1、由世跆联审批;
1、获得国技院五段以上段位;
2、熟练掌握并运⽤英语;
4、⾝体健康、五官端正,年龄在50周岁以下;
5、担任全国性⼤众跆拳道竞赛裁判⼯作10次以上,并获得过优秀裁判员称号;
6、担任国家级⼤众跆拳道裁判员⼯作两年以上,其间需参加⾄少3次以上全国⼤众跆拳道竞赛裁判⼯作;
7、⾄少两次在全国性⽐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
第五条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的权限是:
(⼀)⼀、⼆级和三级裁判员称号由省级跆拳道协会依照本省裁判员管理规定批准授予;
(⼆)国家级裁判员称号由中国跆拳道协会批准授予;
(三)国际级裁判员称号由中国跆拳道协会审核推荐,世界跆拳道联盟(WTF)批准授予;
(四)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体育院校、被国家体育总局授予⼀级审批权的全国性⾏业体协可批准授予本单位、本系统⼈员的⼀级以下裁判员称号;省(区、市)所属体育院校可批准⼆级以下裁判员称号。各类体育院校批准授予的等级裁判员应向当地体育⾏政主管部门及跆拳道协会备案;
(五)中国⼈民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规定⼀级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批准权限。
第六条申请授予跆拳道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按以下程序办理:
(⼀)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批准权限进⾏;
(⼆)申请国家级以下等级的裁判员,由所在单位及当地跆拳道协会推荐,本⼈填写申请书并附带两张免冠照⽚,经申请⼈所在单位及所属跆拳道协会同意后,签署意见,报有相应批准权限的体育部门审批;
(三)申请授予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技术等级的裁判员必须填写“等级裁判员申请表”,并附带4张免冠照⽚,经申请⼈所在单位及所属跆拳道协会同意后,交有批准⼀级裁判员审批权的单位核准后报中国跆协审批后,参加中国跆协组织的晋升国家级⼤众跆拳道裁判员考试;
(四)申请授予国际级等级的裁判员,由中国跆拳道协会按照世界跆拳道联盟(WTF)的规定推荐和申报。但事先应征得有关省区市体育局、⾏业体协、体育院校、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国家体
育总局批准,参加世界跆联组织的国际跆拳道裁判员考试;
(五)经中国跆协考核后,被授予国家级裁判员者,⼀次性交纳制装费1000元,由中国跆协制发证书、徽章和统⼀制作的裁判员服装。国际级裁判员经世界跆联(WT)考试合格后,由其发给证书、徽章和统⼀制作的裁判员服装。第七条申请晋升国内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必须经过跆拳道规则、裁判法、专业技术和裁判实践能⼒考试;晋升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要参加包括英语在内的专业术语考试和实际运⽤能⼒的测试。
晋升国家级裁判员考试的内容和具体事项由中国跆协另⾏通知;晋升⼀级以下裁判员考试的有关事项依照批准权限的规定由相应的体育主管部门、跆协另⾏通知。
第⼋条⼀级以上裁判员(包括⼀级)证书由中国跆协统⼀发放,⼆级、三级裁判员证书由各省级跆协统⼀发放。第九条裁判员的选派
(⼀)⼤众跆拳道竞赛的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该次⽐赛的裁判员,采取点名、分配名额和地⽅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被通知点名或被分配裁判员名额的单位,不得⽆故不参加和不派⼈参加裁判⼯作;
(⼆)被选派的裁判员均应参加赛前学习班,由竞赛技术代表或中国跆协官员对其进⾏业务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
大众是哪个国家的
得执⾏裁判任务;
(三)全国性⽐赛的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必须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级以上;省级的⽐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必须由⼀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级以上;地、县级⽐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四)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可以适当放宽,具体要求由竞赛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商定;
(五)竞赛主办单位应责成总裁判长于赛前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
第⼗条裁判员的培训
(⼀)为不断地提⾼各级裁判员的业务⽔平,各级跆协每年均应举办裁判员培训班⼀次,各级裁判员应按照级别资格参加相应的培训班;
(⼆)各级培训班必须聘请专业⼈员担任讲师,同时必须经中国跆协审核;
(三)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天;
(四)培训内容包括:
1、跆拳道基本理论
2、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3、裁判员职责
4、裁判员技术
5、判例分析
6、裁判员⽰范
7、现场⽰范
8、编排与记录⽅法
9、国际⽐赛裁判员趋势
(五)各级培训班举办前30天,须将培训计划及参加⼈员名单送中国跆协审核备案,以便督导及核发证书。
第⼗⼀条裁判员的管理
(⼀)裁判员注册按照中国跆协《⼤众跆拳道裁判员注册管理办法》执⾏;
(⼆)各级裁判员在全国性竞赛中,必须穿着中国跆协规定的统⼀裁判服装,各省、市或地区竞赛中,须穿着该项⽐赛规定的服装;
(三)国家级以下裁判员由有权批准其等级称号的体育⾏政主管部门和相应的跆拳道协会管理;
(四)国家级以上级别的裁判员,参加国内外各种赛事,必须报中国跆协批准备案,否则,视情节严重,中国跆协将给予停赛、降级、取消裁判员资格等处罚;
(五)国际级裁判员的等级称号级别,以本年度世界跆联(WTF)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条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参加全国各级⼤众跆拳道⽐赛的裁判⼯作;
(⼆)参加审批单位组织的裁判员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众跆拳道裁判员制度;
(四)接受体育竞赛主办单位⽀付的劳动报酬;
(五)对于裁判队伍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六)对于本级裁判组织作出的技术处罚,由向上⼀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三条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执法,参加执法主动实⾏回避制度;
(⼆)钻研本项⽬规则和裁判法;
(三)培训、指导下⼀级裁判员
(四)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担任下⼀级⽐赛裁判⼯作;
(五)配合各级跆协进⾏的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四条对于裁判员的违纪⾏为,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者,赛区不予接待:
1、不遵守赛区有关规定,未按规定时间报到;
2、不服从赛区的决定和安排;
3、赛前业务考试不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者,取消其⼀天裁判员资格:
1、对观众、运动队和其他⼈员有不礼貌⾏为;
2、不服从正、副裁判长或组长安排;
3、明显错判、漏判两次。
(三)有下列情况之⼀者,取消其该次⽐赛裁判员资格:
1、有不利于裁判员、运动员之间团结之举;
2、执⾏裁判⼯作有争议,未经研究定案的事宜向外泄露;
3、明显错判、漏判累计⼗三次。
(四)有下列情况之⼀者,取消该次⽐赛资格并停⽌本年度及下⼀年度全国⽐赛裁判⼯作资格:
1、点名选派的裁判员,未经主办单位及裁判长同意,两次不到赛场;
2、有意偏袒⼀⽅;
3、有重⼤错判、漏判累计五次;
4、赛会期间出现违纪⾏为;
5、不执⾏裁判长决定。
(五)有下列情况之⼀者,撤销其裁判员称号,并终⽣取消裁判员资格:
1、接受运动队贿赂;
2、不遵守赛会规定,酗酒、赌博,违法乱纪;
3、利⽤裁判职权谋取私利和⼩团体利益。
(六)对违纪裁判员的处理按下列规定进⾏,报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和赛区备案,并通报裁判员所属体育局和单位:
1、对赛区不予接待的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和赛区竞赛处(组)决定;
2、取消⼀天裁判资格由正副裁判长共同决定;
3、取消该次⽐赛裁判资格,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4、撤销裁判员称号、降级、停⽌⼀年、若⼲年和终⾝裁判员资格的,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建议,经赛区组委会签署报上级体育局和原批准单位决定。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业务主管部门、中国跆拳道协会负责解释,⾃颁布之⽇起实⾏。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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