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OECD国家绿税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随着经济转型期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问题也日渐凸显,构建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税法制体系日益受到关注。本文运用比较研究法,在充分考量OECD(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绿税制改革的内容以及经验的基础上,构筑我国的绿税制,以期对我国运用绿税收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有所裨益。
关键词:绿税制 环境税 生态税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付出了惨重的环境代价。传统的、事后的、直接的法律管制和行政强制手段已明显不合时宜,难以奏效。因此,比较和借鉴国外开征环境税的成功经验,构建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税法制体系,以适应由传统的统一命令控制型环境保护政策手段的转变已经刻不容缓。笔者分析了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绿税制的改革经验,希望对我国环境税制的构建有所裨益。
OECD国家的绿税制概况
绿税制亦称税制体系的绿化。绿税制即用经济手段解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
(一)OECD国家绿税收建设阶段
OECD国家绿税收建设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这个时期绿税收主要体现为补偿成本的收费,即基于污染者负担原则,要求排污者承担监控、治理排污行为的成本,这是绿税收的雏形;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这个时期的绿税种日益增多,如排污税、产品税、能源税、碳税和硫税等,其功能综合考虑了调节和财政两方面;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OECD国家纷纷推行绿的财政、税收政策,生态税收迅速发展。
(二)OECD国家的绿税收类型
能源税,能源税收涉及到对能源的开采(生产)、使用、排放等诸环节征税。丹麦是世界上最早对能源进行征税的国家之一,实施差别税率,多重税种,逐年提高各种能源税的税率是丹麦能源税收的一大特点。美国的燃油消费税属于比较典型的专款专用税种,其收入形成高速公路信托基金,用于政府公路和大众交通设施建设。
机动车税,在OECD国家,除普遍对汽车燃料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环境税和储存税以外,对机动车的购销、使用还征收机动车税。
对产品或服务征税(费),OECD成员国家涉及环保的产品税(费)主要征收项目有:电池(比利时、丹麦、瑞典等);塑料袋(丹麦);一次性容器(比利时、芬兰等)等。服务费是与污染物收集、管理、处理行为有关的费用。
其它与资源、环境有关的税收(费),资源税(费)是对自然资源的开采与使用征税(收费)。OECD成员国资源税(费)构成差别很大。丹麦、芬兰有渔业许可证费和狩猎许可证费,法国设有水资源开采费,美国则主要对石油开采征收资源税。OECD国家还对大气污染、噪音及农业投入的化肥、农药等收税或费。
OECD国家绿税制对我国的启示
(一)绿税制强制市场主体重视生态环境问题
建立在谁污染,谁负责原则上的环境税收,将由于生态环境污染和对自然资源消耗而形成的社会成本反映到商品和服务中去,使那些对环境带来危害的污染者的生产成本提高,从而把环保和有效利用资源与每个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紧密联系,在经济利益的诱导作用下,促使企业积极主动地选择有利于环保的生产方式和工艺,消费者在价格机制的引导下也就选择无污染的商品进行绿消费
(二)绿税制促进实现市场机制和政府宏观调控立体组合
生态环境污染是在市场体系之外发生的,市场机制无法对其发挥有效的调节作用,所以消除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重任只能由政府来承担。西方国家的经验表明,政府在弥补市场失灵时,税收矫正市场扭曲的政策效果比较明显。通过税收的调节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企业生产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差异,矫正了市场价格结构,从经济利益上引导人们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对资源的浪费。
(三)绿税制增加财政收入有助于规范预算管理体制
治理环境污染、保持生态平衡的投资是非常巨大的,如果只依靠国家财政投资进行治理,既增加政府财政负担,又不利于控制污染。主要是因为这种做法没触及到环境主体自身的经济利益,人们就会继续以资源的高投入、环境的污染和生态失衡换取自己的超额利润,所以不断完善环境税制体系既可以从经济利益角度唤起人们的环保意识,又有助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四)绿税制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稳步推进
绿税制的鼓励性措施与限制性措施借助于价格、利润等传导机制,诱导环境主体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强治理污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减少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发展循环经济,建立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经济增长方式,从而有助于经济增长和环境治理的良性循环,稳步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
借鉴OECD国家经验推进我国绿税制改革的建议
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因此,结合OECD国家绿税制的改革经验,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推进我国的绿税制改革。
(一)在不加重微观经济主体负担的前提下实现税制绿化
OECD国家在实现生态税制的过程中,非常注重保持微观经济主体的税负基本不变。比如在开征新的环境税的同时,降低企业的其他税收负担(如所得税负担)。这一点尤其值得我们借鉴,因为目前我国企业的负担已经相当重,生态税收应该建立在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基础上,主要是将企业缴纳的有关环保方面的收费纳入征税范围,对现行税制进行调整,以及取消某些扭曲性的补贴和税收条款。
大众是哪个国家的(二)利用绿税收政策的调节功能来补充我国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
鉴于税收具有其他措施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应将排污收费过渡到污染征税制度,运用税收优惠、差别税率等政策,积极有效地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生态环保我国目前没有专项的生态税种。与OECD国家相比,我国税收在生态保护方面的政策还比较少、规定比较粗,现行政策还远远不足以对生态保护产生有效的影响。今后在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和资源税上,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因素,使税收法规与生态保护更为密切配合,并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手段,合理有效地引导资金流向。
(三)税收手段应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和配合以实现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OECD国家的环保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显著的成效,其中生态税收功不可没,但更重要的因素还是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因为没有其他手段的配合,生态税收孤军奋战是不可能实现改善环境这一目标的。因此,在采用税收手段时,还应注意与排污收费、产品收费、使用者收费、补贴、综合利用奖励等经济手段取得协调,发挥综合效能。同时,随着市场体系的不断健全,还要注意与价格干预、责任保险、排污交易等市场方法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四)加强公民自觉的环保和纳税意识以及环保立法和有效的税收征管
OECD国家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着力增强公民的环保和纳税意识,将主要由政府重视的环保工作变成全民参与、人人重视的环保事业,使之有了广泛坚实的基础。并且通过完善的环保立法,使税收等经济政策均能严格依法执行,大大减少了偷逃税款的现象。相比之下,仅我国的排污收费,其漏缴率就在30%以上。今后,在宣传教育力度、加强税收征管和完善相关立法上要切实做出实效。
参考文献:
1.沈建军.环境税理论与实践及在我国的应用[D].西南财经大学,2007
2.刘喜丽.完善我国绿税收体系研究[D].山东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