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阳江市财政局
汽车电脑维修【公布日期】2003.06.25
【字 号】
【施行日期】2003.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阳江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定点维修企业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维修管理,确保车辆的维修质量,杜绝公务用车维修中的不正之风,节约维修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阳江市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决定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为做好这一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经按规定组成的评标委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定程序,对各投标企业的的规模、实力、技术、价格、服务等因素综合评定,确定市冠贤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市溢信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市和顺进口汽车维修中心、市阳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市振阳警用汽车维修保养点、市冠铭汽车修配厂共六家企业为市级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
  二、为方便各单位汽车的维修,促进定点维修企业之间的竞争,提高修车质量和服务水平,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在定点范围内自由选择维修企业。
  三、定点维修对象及时限。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属公务用车需要维修的,
必须到上述定点维修企业进行汽车维护、修理。各单位到定点维修企业维修车辆时,定点维修企业凭单位车管领导在《阳江市公务用车送修单》(见附件一)的签置意见及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制发的《阳江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卡》受理业务并作进厂登记。没有办理维修卡的车辆,不得享有政府采购权利,不得享有定点维修规范之保证。为做好该证的发放工作,市级各主管部门必须于7月10日前将属下各单位的所有车辆按要求填制《阳江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卡申请表》(见附件二),报市政府采购中心(阳江市石湾路财政局二楼、:3418693)。定点维修时限为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
  四、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服务承诺。
  1、 优先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送修车辆提供维修服务;
  2、不得将送修车辆转厂(非定点厂)维修;
  3、 按国家规定维修标准和质量要求完成维修工作;
  4、 使用具有符合资格的维修技术人员规范操作,保证维修质量,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
  5、 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原厂配件,未经送修单位检验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汽车配件,但在不影响安全行车的情况下经送修单位同意,定点维修企业可以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副厂件或旧件,但不得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
  6、 接车后诊断的维修项目必须经送修单位确认后方可维修,不得擅自增加维修项目;
  7、已竣工的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应用电脑填写“阳江市公务用车维修清单”,注明送修时间、竣工时间、维修项目工时费、配件管理费和维修总费用,其中一份交送修单位随发票入帐,一份交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8、 维修费用的结算标准必须以投标文件的报价标准为依据;
  9、定点维修企业不得恶意高开零配件进货价格。代购零配件需提供原始发票,不得变相提高零配件管理费率来骗取不当得利;
  10、每月5日前向政府采购中心报送上月市级公务用车的维修情况,并保存好所有单据和资料,随时接受政府采购中心、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检查;
  11、  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服务大厅张贴、公示。
  五、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审核车辆维修费用的支出。支付的维修费用,必须凭定点维修企业开具的正式发票,并附《阳江市公务用车维修清单》(见附件三),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报销。对非定点厂开出的发票(定点厂办理车辆时代办代购的零配件原始发票外),除下列情况外,其余一律不予报销。
  1、每次维修金额在200元以下(每车年累计次数不准超过三次);
  2、汽车离开阳江市,因故障需在外修理,凭单位外出派车单,外出人员证明,财务人员审核其发票及所附费用清单,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