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7.01.15
【字 号】东府办〔2007〕4号
【施行日期】2007.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07〕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
 
东莞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和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围绕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和“产业城市两升级”的发展思路,巩固和扩大全市道路景观整治及“四清理”成果,针对我市目前普遍存在的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规范、不合理、不连续、不直观的突出问题,根据《东莞市城市管理强化工程方案》的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和总任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多方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契机,推动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通过对全市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进行全面整治,规范交通行为,减少交通违法现象,为我市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畅顺、文明、有序、高效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全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使全市所有国、省、县、乡道及城市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达到“科学、规范、准确、清晰、合理”,向道路使用者提供正确、及时的信息,确保实现交通畅通、行车安全和便利快捷出行的目标,同时建立责任明晰、运作顺畅、保障有力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按照《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1999)、《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全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整治工作。
  (二)各级公路、城市次干道或以上道路相交的平交路口,做到统一规划,合理设置,并配套设置标志标线,保障行车安全畅顺,行人安全横过马路;对新开设的平交路口,应先征得相关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后再报市审批。
  (三)对新建、改建的各级公路和城市道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的
规定及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并同步完成交通安全防护设施。
  (四)整治工作必须建立完善的档案材料,市公路、市政道路管理机构及各镇街对各自管辖的路段分别建立交通标志标线档案,包括整治前及整治后的情况,统计造册,形成文字,图片和技术数据组成的档案材料(附有电子版),并根据路网规划的调整和公路路况变化及时更换和完善有关标志和标线。
  四、整治范围及内容
  整治范围(详见附件)包括全市范围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城市道路。具体整治内容如下:
  (一)完善有关警告标志标线的设置。各级公路及城市道路的事故多发路段和急弯、陡坡、傍山险路、堤坝路、窄路、窄桥以及紧邻村庄、镇街学校和行人横过马路路段等设置有关警告标志。车行道宽度渐变段、路面障碍物处、铁路平交道口附近路段、主线收费广场和出口匝道适当位置以及车行道或其近旁高出路面的构造物处设置警告标线。
  (二)规范禁令标志、禁止标线的设置。禁令标志、禁止标线必须结合交通管制的具体情
况和道路的技术标准设置。根据不同的禁行情况设置相应的禁令标志;在禁止掉头、超车、停放、鸣喇叭,限宽、限高、限重、限速以及让行、会车的地方设置禁令标志。在禁止超车、变换车道、路边停放、掉头和非机动车驶入的路段,需车辆停车、让行的路段,专用车道,设置禁止标线;在某些需要的地方设置导流线和网状线等。
  (三)规范完善指示标志标线的设置。所有二车道或以上的道路及设有辅道的城市道路,必须设置车道行驶方向标志,公交线路专用车道标志、机动车行驶标志、机动车车道标志,非机动车标志、非机动车车道标志,行人步行标志和人行横道标志等。在路面上设置车行道分界线、车行道边缘线和指示或限制车辆行驶的路面文字,在交叉口处设置导向线,在行人横过马路的地方设置人行横道线,在高速公路上设置距离确认线,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处、港湾或停靠站、收费岛和停车位处设置指示标线。
  (四)规范和完善指路标志的设置。所有国、省、县道的起点及沿途各交叉路口前适当位置必须设置道路编号标志及行驶方向标志,国、省、县道、高速公路及城市主干道的指路标志必须设有指向周边城市、市行政办事中心、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医院、重要旅游景点、标志性建筑物等的指路标志,镇名为最小指向单位,同一线路标明行驶方向。
  (五)规范和完善旅游景区标志的设置。在通往旅游景区的连接道路附近及高速公路出口必须设置前往邻近旅游景区的标志。旅游景区标志提供旅游景区的名称、有代表性的图案(样统一)及前往旅游景区的方向和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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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规范道路施工安全标志的设置。公路新(改)建和维修施工路段必须设置施工安全标志,影响车辆夜间行驶安全的必须设置施工警告灯号。
  (七)辅助标志的设置。主标志无法完整表达或指示其规定时,为维护行车安全与交通畅通的需要,应设置说明时间、车辆种类、区域、距离、警告或禁令理由的辅助标志。
  (八)可变信息标志的设置。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在适当位置设置可变信息标志,显示道路状况、交通状况、气象状况以及车道控制、速度限制等信息,有条件的国、省道在适当位置也可设置。
  (九)指路标志中的路名和地名、旅游景区标志中的旅游景区名称和可变信息标志的内容要用中英文标明。
  五、职责分工
  (一)市公路管理局对所管辖的国道G107、省道S256、S357、S358、S359、S120、S255实施综合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