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法发布10起拒执典型案例⽼赖买宝马不还债被判
店铺北京7⽉21⽇电(记者李婧)今天,最⾼⼈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集中打击拒不执⾏判决、裁定等犯罪⾏为专项⾏动的情况,并发布⼗起拒执罪典型案例。其中,被执⾏⼈李x拖⽋债务,还购买宝马豪车,被判处拘役六个⽉。被执⾏⼈郭x欣有200余万元的收⼊却拒不履⾏21万元的法定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被执⾏⼈李x军不仅不履⾏4500元的法定义务,还拿起⼀把⼆⼗多厘⽶长的⽔果⼑,对执⾏⼈员吼叫“给我滚”,并抢⾛执⾏⼈员的执法仪。李x军因已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
案例1
孙x恩拒不执⾏判决、裁定案
——被执⾏⼈拒不履⾏判决确定的返还房屋义务,擅⾃将标的物拆毁,导致判决⽆法执⾏,被判处有期徒刑⼀年(⼀)基本案情
孙x桂早年迁居⾹港,1994年回乡探亲时出资27500元委托其侄⼦孙x恩在安徽省霍邱县岔路镇开发区购地建房。孙x恩接受委托后,在霍邱县岔路镇开发区购地建门⾯房两间、后⼩房两间及院落。房屋建成后,经孙x桂许可,由孙x恩⼀家居住。其后,当孙x桂打算回乡养⽼居住时,孙x恩拒绝将房屋交还,双⽅因产
权问题发⽣争议。2007年8⽉,孙x桂为此向霍邱县⼈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11⽉,安徽省六安市中级⼈民法院终审判决孙x恩将房屋及院落交付孙x桂。判决⽣效后,孙x恩拒绝履⾏交付义务,孙x桂遂向霍邱县⼈民法院申请强制执⾏。执⾏⽴案后,霍邱县⼈民法院发出公告,责令孙x恩在2012年6⽉30⽇前迁出房屋,但孙x恩不仅不履⾏,还威胁执⾏⼈员,使得案件执⾏陷⼊僵局。2014年年初,孙x恩竟擅⾃将房屋拆除,在原址上重新建房,导致执⾏标的物灭失,⽣效判决⽆法执⾏。
因孙x恩的⾏为涉嫌构成拒不执⾏判决、裁定罪,执⾏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案侦查后,将其抓获。2015年1⽉8⽇,霍邱县⼈民法院对孙x恩被指控犯拒不执⾏判决、裁定罪⼀案依法作出判决,认为被告⼈孙x恩对⼈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执⾏⽽拒不执⾏,故意将⼈民法院⽣效判决确定应交付他⼈的房屋拆除,致使执⾏标的物灭失,情节严重,其⾏为构成拒不执⾏判决、裁定罪。据此,对其依法以拒不执⾏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孙x恩完全有能⼒执⾏⽣效判决,交付房产,但其不仅拒绝、阻碍执⾏,甚⾄将房屋拆除,另建新房,直接导致标的物灭失,⽣效判决⽆法执⾏。孙x恩的⾏为表明其抗拒执⾏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所有被执⾏⼈要依法配合执⾏,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2
王x峰拒不执⾏判决、裁决案
——被执⾏⼈与申请⼈协商后,将房产解封出售,但将所得款项挪作他⽤,导致判决⽆法执⾏,被判处有期徒刑⼀年
宝马c2(⼀)基本案情
2011年8⽉,浙江省⾈⼭市普陀区⼈民法院对郭x朴与王x峰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x峰归还郭x 朴借款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效后,王x峰仅归还50万元。郭x朴遂向⾈⼭市普陀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执⾏⽴案后,执⾏法院查封了王x峰与案外⼈黄x君共有的房产⼀套。2013年4⽉,王x峰与申请执⾏⼈郭x朴协商,王x 峰与黄x君承诺以该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贷款200万元⽤于⽀付执⾏款。经郭x朴同意后,执⾏法院将该房产予以解封。但在申请抵押贷款过程中,王x峰因信⽤记录不良未能成功办理。2013年7⽉,在未获得法院及申请执⾏⼈同意的情况下,王x峰擅⾃将该房产以350万卖给他⼈,所得款项被⽤于归还个⼈其他债务及开⽀。因王x峰名下⽆其他财产,致使⽣效判决⽆法执⾏。
执⾏法院将被执⾏⼈王x峰规避执⾏、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案侦查后,王x峰⾃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作了如实供述。2015年3⽉13⽇,⾈⼭市普陀区⼈民检察院指控王x峰犯拒不执⾏判决、裁定罪,
向普陀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王x峰向申请执⾏⼈偿还了20万元⽋款。3⽉30⽇,⾈⼭市普陀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认为被告⼈王x峰对⼈民法院的判决有能⼒执⾏⽽拒不执⾏,情节严重,其⾏为已经构成拒不执⾏判决、裁定罪。鉴于其犯罪后有⾃⾸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部分履⾏了执⾏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犯拒不执⾏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王x峰有期徒刑⼀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王x峰名下被法院查封的房产,系⽤于履⾏其与申请执⾏⼈郭x朴借款纠纷执⾏案的财产。其请求法院解封后,将房屋出售所得款项本应⽤于履⾏⽣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将款项⽤于了其他开⽀,导致判决⽆法执⾏,属于拒不执⾏判决、裁定的⾏为,情节严重,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3
郭x欣拒不执⾏判决、裁定案
——被执⾏⼈有200余万元的收⼊,却拒不履⾏21万元的法定义务,进⼊刑事追责程序后全部履⾏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
(⼀)基本案情
2012年5⽉15⽇,河南省宁陵县⼈民法院对刘x利诉郭x欣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郭x欣归还刘x利21万元及利息。判决⽣效后,郭x欣未履⾏义务,刘x利向宁陵县⼈民法院申请强制执⾏。宁陵县⼈民法院受理执⾏申请后,依法向郭x欣送达了执⾏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郭x欣拒不履⾏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执⾏法院在执⾏过程中查明,郭x欣⾃2013年以来相继在河南省商丘市公交公司御景新境界、运河景苑、康城花园等⼯地承包建筑⼯程,获⼯程款共计200余万元,完全有能⼒履⾏⽣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后执⾏⼈员根据申请执⾏⼈提供的线索,在商丘市某咖啡馆内将郭x欣司法拘留。拘留期间,执⾏⼈员反复做劝导⼯作,动员郭x欣还款,但郭x欣仍拒不履⾏。宁陵县⼈民法院遂以被执⾏⼈郭x欣涉嫌构成拒不执⾏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2014年12⽉16⽇,宁陵县⼈民法院对郭x欣被指控犯拒不执⾏判决、裁定罪⼀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郭x欣有能⼒履⾏法院已⽣效的民事判决⽽拒不执⾏,情节严重,其⾏为构成拒不执⾏判决、裁定罪。鉴于郭x欣与刘x利在案件审理期间,达成了执⾏和解协议并已履⾏完毕,取得了刘x利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对郭x欣依法以拒不执⾏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郭x欣获⼯程款共计200余万元,完全有能⼒履⾏⽣效判决确定的21万元还款义务,但
其⼀直不履⾏⽣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涉嫌拒不执⾏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郭x欣在被执⾏法院司法拘留期间,能及时悔悟,⾃动履⾏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不会被移送追究刑事追责。正是由于其存在⼀定的侥幸⼼理,误判了形势,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4
李x拒不执⾏判决、裁定案
——被执⾏⼈转移名下存款并购置豪华汽车,不履⾏判决义务,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全部履⾏到位,被判处拘役六个⽉
(⼀)基本案情
2009年2⽉,王x晨委托李x办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套房产的房屋买卖及产权转移⼿续。同年5⽉,李x将该套房屋卖给第三⼈并办理了过户⼿续,收取购房款68万元,但未交付王x晨。王x晨多次催要未果,向北京市东城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11⽉,北京市东城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李x返还王x晨购房款68万元及利息。判决⽣效后,李x未履⾏还款义务,王x晨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北京市东城区⼈民法院⽴案执⾏后向李x发出履⾏通知,并通过多种⽅式要求其来法院谈话,李x接到通
知后均未前往。2012年3⽉15⽇,李x在委托律师到法院接受谈话的当天,将其个⼈银⾏账户中26万余元存款提现,并于当年9⽉以个⼈名义购买宝马K33型轿车⼀辆,致使⽣效判决⽆法执⾏。后执⾏⼈员多次联系李x并寻其下落,均⽆收获。2014年12⽉,北京市东城区⼈民法院将李x提取存款购置豪华汽车、逃避执⾏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1⽉19⽇,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对李x以涉嫌拒不执⾏判决、裁定罪⽴案侦查。李x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其家属的配合下将68万元执⾏款全部履⾏到位。2015年3⽉30⽇,北京市东城区⼈民法院对被告⼈李x被指控犯拒不执⾏判决、裁定罪⼀案进⾏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检察机关对被告⼈李x的指控罪名成⽴,依法判处其拘役六个⽉。
(⼆)典型意义
本案是⼀起典型的拒不执⾏判决、裁定罪案件。被执⾏⼈李x在明知案件进⼊执⾏程序后,拒不到法院接受谈话,亦不履⾏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将其名下银⾏存款取出购置豪华汽车,显然属于有能⼒执⾏⽽拒不执⾏,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虽然李x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将68万元执⾏款全部履⾏到位,但由于其逃避执⾏情节严重,仍被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以拒不执⾏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六个⽉,属于罚当其罪。李x为其失信和抗拒执⾏⾏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案例5
郝x荣拒不执⾏判决、裁定案
——被执⾏⼈处置名下财产后予以转移、隐匿,逃避执⾏近⼗年,被⽴案侦查后全部履⾏到位,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年
(⼀)基本案情
2004年12⽉,郝x荣雇佣的司机郝x清驾驶郝x荣所有的⽢D13248号重刑货车,在⽢肃省嘉峪关市迎宾路附近发⽣交通事故,致⾏⼈张x娥左下肢截肢、右下肢⼤腿⾼位截瘫,经鉴定为⼆级伤残,驾驶员郝x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后,张x娥向法院起诉,要求车主郝x荣和驾驶员郝x清赔偿有关损失。2006年1⽉,⽢肃省⾼级⼈民法院终审判决郝x 荣、郝x清连带赔偿张x娥各项损失共计490977.43元。判决⽣效后,张x娥向原嘉峪关市⼈民法院申请强制执⾏。执⾏过程中,郝x荣于2006年4⽉⽀付6.7万元后即长期下落不明。
执⾏法院后来经调查了解到,事故发⽣后,郝x荣曾于2005年6⽉22⽇从中国⼈保⽩银分公司转账领取保险赔偿款218686元,其中含第三者损失16万元;同年6⽉28⽇,郝x荣将肇事货车以13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并办理了过户⼿续。执⾏法院研究认为,郝x荣的⾏为涉嫌构成拒不执⾏判决、裁定罪,遂于2014年11⽉将有关线索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决定⽴案侦查后,将郝x荣列为上⽹追逃对象,并迅速将其抓获。慑于法律威严,郝x荣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前,将剩余未履
⾏的528012元赔偿款全部⽀付。
2015年2⽉9⽇,嘉峪关市城区⼈民法院对郝x荣被指控犯拒不执⾏判决、裁定罪⼀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郝x 荣有能⼒执⾏法院判决⽽拒不执⾏,情节严重,其⾏为已构成拒不执⾏判决、裁定罪,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将赔偿款履⾏完毕,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郝x荣作为交通事故车辆的车主,经⽣效判决确认应与驾驶员共同对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其领取保险理赔款后,还将肇事车辆予以转卖,携款隐匿⾏踪,应认定为有能⼒执⾏⽽拒不执⾏。郝x荣转移资产、逃避执⾏时间长达⼗年,终究不能逃脱法律对其应有的制裁。
案例6
刘x拒不执⾏判决、裁定案
——被执⾏⼈转移财产⾄其亲友名下逃避执⾏,被移送侦查后将全部款项履⾏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个⽉,缓刑⼀年
(⼀)基本案情
2010年9⽉19⽇,湖南省娄底市中级⼈民法院对原告胡x琳、付x诉被告曾x杰、刘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刘x、曾x杰连带赔偿胡x琳、付x经济损失109044.66元。同年11⽉10⽇,娄底市娄星区⼈民法院经胡x琳、付x申请,对该案⽴案执⾏,但曾x杰、刘x⼀直不予履⾏。2012年9⽉⾄2013年期间,刘x位于娄底市娄星区万宝镇芭蕉村新屋组的房屋因征地拆迁可获得⼀笔征收款,刘x为逃避连带赔偿责任,先后⼆次将其应分得的121234.4元征收款转移⾄其兄长刘南江名下,致使该案⽆法执⾏到位。娄底市娄星区⼈民法院调查了解到上述事实后,以刘x涉嫌构成拒不执⾏判决、裁定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案侦查。
2014年9⽉28⽇,刘x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转移财产逃避执⾏的事实。2014年10⽉27⽇,娄底市娄星区⼈民检察院向娄星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刘x犯拒不执⾏判决、裁定罪。娄底市娄星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刘x在对⼈民法院的判决有能⼒执⾏的情况下,采取隐藏财产的⽅式逃避执⾏,致使判决⽆法执⾏,情节严重,其⾏为已构成拒不执⾏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将应付的执⾏款项全部履⾏到位,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于2015年1⽉26⽇以拒不执⾏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刘x有期徒刑⼗个⽉,缓刑⼀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刘x显然具有履⾏能⼒,但其采取隐匿、转移财产⾄其亲友名下的⽅式,逃避应承担的交
通损害赔偿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法执⾏,情节严重。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拒不执⾏判决、裁定罪对刘x⽴案侦查并将其抓获后,促使刘x履⾏了⽣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执⾏⼈的合法权益。同时,刘x也因具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被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效果良好。
案例7
徐x峰拒不执⾏判决、裁定案
——被执⾏⼈以办年审⼿续为由,将扣押车辆借出后拒不交还,致使案件⽆法执⾏,被抓获后履⾏了全部义务,
被判处有期徒刑⼗个⽉,缓刑⼀年
(⼀)基本案情
2011年2⽉21⽇,江苏省新沂市⼈民法院对原告刘x太与被告徐x峰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徐x峰偿还刘x太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判决⽣效后,徐x峰未如期履⾏义务。2013年7⽉3⽇,刘x太向新沂市⼈民法院申请强制执⾏。执⾏中,新沂市⼈民法院依法查询了被执⾏⼈徐x峰的银⾏账户、房屋、⼟地、⼯商及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其名下有苏CWH856号昌河车⼀辆,遂应申请⼈请求对该车辆作出了查封裁定,并于2014年4⽉在新沂市⾼流镇⾼流街将该车依法扣押。2014年6⽉,徐x峰以被扣押
的昌河车即将进⾏年审为由,申请将该车开出办理年审⼿续,并出具书⾯保证,保证年审之后将车辆及时送回法院。新沂市⼈民法院考虑该车如脱审会降低价值,遂同意将车交给徐x峰办理年审。徐x峰将车辆开⾛后将车隐匿,经法院多次催要,拒不交还,导致该案⽆法执⾏。2014年10⽉,新沂市⼈民法院以被执⾏⼈徐x峰涉嫌构成拒不执⾏判决、裁定罪,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案侦查。
新沂市公安局对徐x峰⽴案侦查后,于2014年12⽉11⽇将其抓获。徐x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隐藏涉案的苏CWH856号昌河车的事实。后该车被追回,移交给新沂市⼈民法院。2015年1⽉30⽇,新沂市⼈民检察院指控徐x峰犯拒不执⾏判决、裁定罪,向新沂市⼈民法院提起公诉。新沂市⼈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徐x峰故意隐藏财产,对⼈民法院的判决有能⼒执⾏⽽拒不执⾏,情节严重,其⾏为已构成拒不执⾏判决、裁定罪。考虑到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履⾏了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于2015年3⽉18⽇,以徐x峰犯拒不执⾏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个⽉,缓刑⼀年。
(⼆)典型意义
实践中,有的被执⾏⼈为逃避履⾏⽣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千⽅百计转移、隐匿财产。本案中被执⾏⼈徐x峰就是采取欺骗的⼿段,将法院已扣押车辆借故开⾛后隐匿起来,致使法院⽣效判决⽆法执⾏,不仅侵害了申请执⾏⼈的合法权益,⽽且在⼀定程度上破坏了⼈民法院正常的执⾏秩序,情节严重,必须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8
黄x⾮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被执⾏⼈擅⾃转卖已查封的财产,导致判决⽆法执⾏,进⼊刑事追责程序后仍拒不履⾏,被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
(⼀)基本案情
2012年12⽉,江西省⽯城县⼈民法院对熊x滨与黄x借款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黄x归还原告熊x滨⽋款30万元及利息。判决⽣效后,黄x未如期履⾏,熊x滨向⽯城县⼈民法院申请强制执⾏。案件进⼊执⾏程序后,执⾏法院依法向黄x送达了执⾏通知书,并查询了其财产情况,但未查到可供执⾏财产。
2013年5⽉8⽇,根据申请执⾏⼈提供的线索,执⾏⼈员在⼴东省东莞市⼤朗镇到黄x,黄x承认在东莞市⼤朗镇开办雪糕批发部,有5部送货车、2间冻库、250个冰柜及⼀些办公设备,⽯城县⼈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财产进⾏查封。次⽇,黄x随执⾏⼈员回到⽯城县,因黄x⼀直拒不执⾏⽣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城县⼈民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黄x向执⾏法院表⽰愿意将其所有的雪糕批发部财产转让他⼈,所得款项⽤于清偿债务。但黄x回到东莞市后,未经执⾏法院许可,擅⾃与他⼈签订转让合同,
将被法院查封的全部财产以46万元转让,所得款项仅⽀付熊x滨5.3万元。之后,黄x更换联系⽅式,躲避法院执⾏。
2014年8⽉,黄x因故被东莞市⼤朗镇派出所拘留15⽇。⽯城县⼈民法院获此信息后,随即派执⾏⼈员将其从东莞市拘留所带回⽯城县。鉴于黄x拒不履⾏⽣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法院决定再次对其司法拘留15⽇,并移交⽯城县公安局⽴案侦查。经公安侦查、检察起诉、法庭审理等环节,2014年12⽉30⽇,⽯城县⼈民法院对被告⼈黄x以⾮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年六个⽉。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黄x起初因拒不执⾏法院判决,被司法拘留15⽇,仍不悔改,在其财产已经被执⾏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擅⾃将财产变卖,将所得款项⼤部分隐匿、转移,造成⽣效判决⽆法执⾏,其被移送侦查起诉,进⼊刑事追责程序后,仍拒不履⾏⽣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最终被以⾮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得到应有的惩罚。
案例9
冯x礼⾮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被执⾏⼈法定代表⼈擅⾃将法院查封的财产变卖,且拒不交出变卖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个⽉
(⼀)基本案情
2013年12⽉11⽇,柳州市柳南区⼈民法院对柳州市永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柳州市开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告柳州市开钿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永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付货款本⾦及违约⾦合计224800元。诉讼中,法院依原告⽅申请,将柳州市开钿科技有限公司的5台开式固定台压⼒机、1台新型电动摆式剪板机、1付剪板机⼑⽚裁定查封。调解书⽣效后,柳州市开钿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给付义务,柳州市永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遂于2014年4⽉10⽇向柳南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在执⾏过程中,执⾏法院向柳州市开钿科技有限公司下达执⾏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该公司相关负责⼈不配合执⾏。经执⾏⼈员多⽅查与做⼯作,被执⾏⼈法定代表⼈冯x礼将5万元偿还给申请⼈后,坚称公司已⽆偿还能⼒,表⽰已将公司不动产向银⾏办理抵押贷款,待贷款下发后再偿还⽋款。2014年9⽉中旬,申请执⾏⼈向执⾏法院反映称,冯x礼正私下处理公司财产。执⾏⼈员第⼀时间赶到柳州市开钿科技有限公司进⾏查看,发现该公司⼤部份财产已不见踪影。后经调查取证,了解到冯x礼已将法院查封的相关设备以1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且未将款项⽀付给申请执⾏⼈。2014年9⽉28⽇,执⾏法院将冯x礼涉嫌⾮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公安机关决定⽴案侦查并将冯x礼刑事拘留。2015年1⽉15⽇,柳州市柳南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冯x礼犯⾮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冯x礼作为被执⾏⼈柳州市开钿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在未经执⾏法院许可
的情况下,擅⾃将法院查封的财产以15万余元的价格变卖,且拒不交出该款,致使柳州市永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货款⽆法收回,情节严重,其⾏为构成⾮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个⽉。
(⼆)典型意义
⾮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为。这种⾏为是针对已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措施的财产所为,势必妨害⽣效裁判的执⾏。本案中被执⾏⼈法定代表⼈冯x礼明知执⾏法院已将该公司的相关设备查封,未经法院许可,仍擅⾃变卖,且拒不交出变卖款,导致申请执⾏⼈的货款⽆法收回,情节严重,符合⾮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犯罪构成,应受到依法惩处。
案例10
李x军妨害公务案
——被执⾏⼈采取暴⼒⼿段抗拒执⾏,并抢⾛执法记录仪,造成恶劣影响,被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
(⼀)基本案情
2012年1⽉,吉林省农安县⼈民法院对张x俊与李x军⼟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
李x军给付原告张x俊⼟地承包⾦4500元。调解书⽣效后,因李x军未⾃动履⾏,张x俊向农安县⼈民法院申请强制执⾏。农安县⼈民法院依法向李x军送达了执⾏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李x军仍未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法院决定对其进⾏司法拘留。
2014年8⽉6⽇,农安县⼈民法院执⾏⼈员李某、郝某到农安县青⼭⼝乡江东王村后三道屯李x军家中对李x军实施拘留。李x军被带上执法车后,借故要与其妻⼦说话,推开车门下车返回家中,执⾏⼈员李某跟随李x军进屋。突然,李x军拿起⼀把⼆⼗多厘⽶长的⽔果⼑,对执⾏⼈员吼叫“给我滚”,同时持⼑向其扑去,执⾏⼈员李某赶紧跑出,李x军仍持⼑不断追赶,途中执⾏⼈员随⾝携带的执法取证仪掉落,被李x军抢⾛。由于李x军暴⼒抗法,此次执⾏⾏动受阻,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后执⾏⼈员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李x军涉嫌妨害公务罪⽴案侦查,并于8⽉13⽇将其刑事拘留。2014年11⽉12⽇,李x军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农安县⼈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李x军以持⼑威胁的⽅法阻碍国家机关⼯作⼈员依法执⾏职务,其⾏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
(⼆)典型意义
⼈民法院⼯作⼈员在执⾏⼯作中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为及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均属于国家机关依法执⾏职务、履⾏职责的公务⾏为。任何⼈以暴⼒、威胁的⽅式故意阻碍执⾏⼈员执⾏公务的,都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执⾏⼈李x军对执⾏⼈员以
⼑相向,抢⾛执法记录仪,暴⼒抗法,触犯刑律,最终受到了应有的制裁,任何企图以暴⼒⽅式抗拒执⾏者均应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