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
(正面)
申办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
申 请 书
                                       
公安交通警察支(大、总)队:
    我单位车牌号为冀                  (厂牌型号)车辆,现依法申请办理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
我单位承诺:已组织车辆驾驶人学习法律、法规关于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的规定,提交的车辆外观照片、数码照片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真实、有效,车辆及车辆外观标志图案、警报器音调和标志灯具颜式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
申办理由说明(单位的职责、职能、执行需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紧急任务情况):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粘贴于下方空白处):
申办单位(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身份证号码:
授权经办人姓名:                  联系 方式:
单 位 地 址:                邮      编:
(背面)
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关于车辆外观标识及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方面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当报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使用证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的附加要求:消防车的车身颜应符合GB/T3181规定的R03大红;救护车车身颜应为白,左右侧及车后正中应喷涂符合规定的图案;工程救险车的车身颜应符合GB/T3181规定的Y07黄,其车身两侧应喷涂工程救险字样;警车的车身颜应符合有关规定;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应装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装置,各装置应布局合理、固定可靠;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警报器应符合GB8108的规定,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应符合GB13954的规定,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固定可靠”。
《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第89号令)第四条“警车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外观制式。警车外
观制式采用白底,由专用的图形、车徽、编号、汉字“警察”和部门的汉字简称以及英文“POLICE”等要素构成。各要素的形状、颜、规格、位置、字体、字号、材质等应当符合警车外观制式涂装规范和涂装用定漆等行业标准”。
《车载电子警报器》(GB8108-1999) 5.13“ 警车:紧急调频调、双音转换调、空气号(汽笛调)、国宾开道、手控调频;消防车:连续调频调;救护车:慢速双音转换调;工程救险车:单音断鸣调”。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GB13954-2009)“ 3.1警车: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3.2消防车: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3.3救护车:急救、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用于转运、抢救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用于现场医疗救援和辅助现场医疗救援的专用机动车;3.4工程救险车: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市建设、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3.5标志灯具:安装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上,为其提供警告、警戒、危险、紧急等标志信号的灯具。5.6度性能:警车用标志灯具
的光应为红或红、蓝双,消防车用标志灯具的光应为红,救护车用标志灯具的光应为蓝,工程救险车用标志灯具的光应为黄,光应为GB/T 8417-2003规定。7.2安装安全要求7.2.1 标志灯具的安装不应影响车辆的结构强度、电气安全性能。7.2.2 标志灯具电源线路正极的熔断器应设置在车辆电瓶正极一端,与电瓶连接端的距离应小于200mm。7.2.3 小型汽车上安装的标志灯具只允许安装在汽车顶部,灯体顶部平面与车辆顶部平面的距离应小于370mm,长度应小于车辆宽度;大型汽车上围绕车辆顶部安装的标志灯具,标志灯具任何边缘与车辆自身的信号和照明灯具的近边缘距离应不小于80cm,并按颜对称安装”。
行业标准QC/T 457-2002,WS/T 292-2008 5.5.3“救护车的左、右侧和车后正中应喷涂或粘贴红底白"十"字图案标志,图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WS/T 292-2008(2007-12-27发布 2008-04-01实施)5.3.2 标识:救护车车身主为白,车身应标有卫生部统一的医疗急救车标志“生命之星”,贴有反光彩带”。
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规定
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安装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的管理,规范行政许可实施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内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车辆的外观颜、标志图案和警报器音调、标志灯具式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依照本规定,申请、办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以下简称警灯警报器使用证)。
第三条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全省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的审批、核发。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委托各设区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本辖区有关单位提交的申办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申请,并对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进行核查。
全省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标志和示警灯的安装、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办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应当遵循公开、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严格许可条件,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应当在电子政务网站上公布申请、办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的范围、条件、程序、期限、使用文书等事项,方便申请人查询、下载。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车辆应当在办结车辆登记手续领取号牌后,申请、办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申办时应当填写制式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张(标准:A4纸张)
2、提供车辆外观照片2张(标准是:长88mm±0.5mm,宽60mm±0.5mm,圆角半径为4mm);
3、车辆外观数码照片(300万—500万像素)。
申请书可从省或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也可从电子政务网站上下载。
第七条 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申办警灯警报器使用证,向当地的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设区市及市辖区相关单位申办警灯警报器使用证,向当地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省直单位的车辆可以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直接提交申请。申请可通过当面或者邮寄的方式提交。
全省各级医疗机构的救护车申办警灯警报使用证,应当填写制式申请书,并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标准、规定对车辆进行审核后,由省卫生厅向省公安厅公安交通管理局提交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救护车的审核应当在7日内完成,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应当在13日内完成申请受理、材料审查、许可决定等事项。
第八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对通过邮寄提交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并当面或者在10日内通过邮寄方式将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 有下列第(一)至第(三)项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有下列第(四)至第(七)项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场或在5日
内一次告知应当补正、改正的材料:
(一)不属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范围的;
(二)未在本省登记的车辆;
(三)申办车辆未办结登记手续、领取号牌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五)申请人提交的车辆外观照片、数码照片、行驶证复印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提交的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
(七)申请书填写内容缺项的。
有上述第(四)至第(七)项情形,能够现场补正、改正的,应当允许。申请材料经现场补正、改正后达到受理要求的,应当受理。
车的标志第三章 核查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对申办警灯警报器使用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查,确定核查场所,公布办公电话,设置警务公开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