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对专用汽车行业广告影响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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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对专用汽车行业广告影响之解读
海沃机械(中国)有限公司薛裕龙
专用汽车网2015年9月1日,号称为史上最严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简称新《广告法》)正式实施。新《广告法》充分细化了广告内容准则,即对虚假广告定性条件更加细化,尤其针对社会关注多、消费纠纷多、问题影响大的领域,比如食品、烟草、医药广告等做了更为具体的规范;对明星代言行为进行了约束,新增未成年人广告管理规定,新增互联网广告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大众传媒发布广告的行为。所谓史上最严,是指违法处罚标准的提高,比如过去对违法广告的处是广告费用的1-5倍,现在是3-5倍,广告费用难以计算或量化的,现在最高可以到200万元。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对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判定是,“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新《广告法》规定,对虚假广告的处罚由原先的退一赔三变更为20万元起!
9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首次曝光了2015年涉嫌违反广告法的十大案例,包括十大传世名画、金斗寻宝、郑多燕减肥晚餐等,侯耀华、李金斗、郑多燕等明星涉嫌违法,包括内容虚假、使用极限用语或绝对用语、引用资料不真实准确、没有标明出处等。通过央视财经频道、搜狐网、新浪、人民网等主流媒体面向全国播出。
如何辨别什么广告被定义为虚假广告呢?本文将从虚假广告入手,谈谈新《广告法》对专用汽车行业广告的影响。
对于专用汽车企业而言,常用的广告包括企业宣传样本、企业形象图片、户外广告、产品推介PPT、产品包装或者出厂时的车身广告(包括图案和广告语)、
产品单页、产品介绍视频、零部件外包装、企业网站、企业官方和微博,微视频、门店布置物料、展会使用的物料,等等。只要在宣传资料里面使用企业商标,对产品的性能有相应的描述和解释,对产品有质保说明,对用户有服务承诺,均应划归为广告。企业的市场宣传部门必须确保企业面对市场和客户的宣传物品资料的真实性,有据可查,不违反新《广告法》的规定。11月12-15日,中国国际商用车展览会在武汉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笔者前往现场观展,发现与往届相比,众多参展商大多对宣传物品资料做了针对性的调整,尤其广告法第九条规定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极限用语的使用少了很多,但纵观现场布展的广告,还是存在以下违反新《广告法》的问题。
新《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需要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这在此前的医药广告和化妆品广告里面出现引证内容是最为常见的。在这届的展会上,发现现场有很多的易拉宝、宣传画册上,同样存在着相当多的统计数据,然而这些统计数据均没有明确的出处(如图1、2)。
其实追根朔源,引用行业的统计数据,应,必须给出明确的数据来源;引用检测机构的相关数据,也必
须提供检测机构的名称;引用某些文献或杂志的内容,同样必须提供引用源名称。比如图l的产品样本中对“更安全”的描述中有“比市场常规的缸内压缩制动效率提升25%-50%”:图2的产品样本中有“可降低前轮磨损20%”的描述。这些都属于引用数据方面的描述,必须引用或公示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后的数据结果加以佐证。
图1对“更节省”的描述中有“全年可节省油耗、刹车片更换费用、轮胎更换费用万余元”;图3的展台灯箱画面中对投资成本的描述是“每年可节省费用近7万元,足10个月运输量可全部收回铝镁合金轮彀投资成本”;图4的易拉宝中对运营收益的描述“每年可带来的运营成本降低可达30000元以上”;在图5的展台背景画面中特别强调而标示了“可每年节约费用5万元”。这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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