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准入条件及判定原则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准入条件及判定原则
合计25项,其中否决项11项,一般项14项
说明:
1.带“*”的项目为否决项;
2.考核判定原则:
(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核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考核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收达到第(1)条要求的,审核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专用汽车网(3)申请生产不同品种、类别产品的,应同时满足相应的条件。
(4)条款内容不适用于新建企业的,允许暂不进行考核,但在投产后应当进行考核。
(5)对于专业生产的专用作业车的生产企业及产品(每种型号车辆产品的产量不大于20台/年),关于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方面的规定(本规则附件一第14~21条),以及第7条试验能力方面的规定可适当简化要求。
(6)第14条、第19条、第24条仅适用于对获得准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