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购销合同协议
汽车购销合同协议
  甲乙双方就乙方甲方购置汽车并办理按揭或乙方通过其他汽车销售商购置汽车后委托甲方办理汽车按揭相关手续等有关事宜,经友好协商,签订汽车协议。
  甲方(出卖人)
  住所:  :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乙方(买受人)
  住所(址)  :
  :
  证件类型: 口护照口永久居留证口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号码:
  住所(址)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根底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物
买汽车分期付款
  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
  生产厂名称:出厂时间:
  首选颜:次选颜: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
  车辆单价:元,大写.
  数量:台。
  车辆总价:元,大写.
  运费:元,由方承当。
  出库费:元,由方承当。
  车辆交接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等效劳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委托效劳协议书(附件二)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在签定合同时即付定金:元,在结算时冲抵车款。
  乙方选择下述第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之日起日内,支付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签署本合同之日起日内,首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余款计人民币元,大写,于年月日前支付。乙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局部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承当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2)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
  3.分期付款方式:
  (1)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
  (2)年月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
  (3)年月日前支付最后一期车价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第四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年月日前。
  2.提车方式:乙方自提口甲方送车上门口
  3.交车地点: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1)100公里口(2)公里口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效劳发生的公里数。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效劳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根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附件一),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五条 不可抗力、不可预测因素
  1.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以及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厂家,政府机构和其它相关部门造成不能交货或延误交货,卖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不可预测因素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局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六条 质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平安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根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可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汽车质量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结论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七条 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约定
  1.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关于车辆更换和退货,生产厂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生产厂没有规定的,且乙方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的,那么按以下约定执行:在车辆使用半年口1年口1年半口(选1项,下同)或行驶1.5万公里口2万公里口2.5万公里口内(车辆使用年限与行驶公里以先到为准),同一严重平安性能故障
累计修理或同一关键零件、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口3次口(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后仍未排除故障无法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次口6次口后仍不能正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或退车。
  2.按照上述约定退车的,甲方应当负责为乙方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乙方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费:.
  3.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授权的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修理单位应出具相应的修理单据和发票。
  4.由于人为损坏或使用、保养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装潢、改装、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当后果。
  5.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支付车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支付违约金。
  2.甲方不按时交付车辆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乙方已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延期交付车辆超过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