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漆面镀膜剂良好生产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漆面镀膜剂生产的组织机构与人员、厂房、设施设备、卫生管理、物料管理、生产管理及质量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汽车漆面镀膜剂(以下简称“镀膜剂”)的生产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 500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汽车漆面镀膜剂  automotive paint coating agent
喷洒于汽车漆面上,可提高车漆亮度、光滑度,并具有防尘、防划等效果的产品。
4 组织机构与人员
组织机构
4.1.1 生产企业应建立与镀膜剂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规定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和相互关系。
4.1.2 生产企业应配备与其生产的镀膜剂相适应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1.3 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镀膜剂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受企业质量负责人直接领导,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其生产的镀膜剂相适应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质量负责人和检验人员;质量管理部门应对产品质量问题有否定权。
4.1.4 企业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应互相兼任。
人员
4.2.1 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3年以上镀膜剂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相关工作经历。
4.2.2 生产企业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及3年以上相关工作实践经历,以
及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4.2.3从事镀膜剂质量检验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以
及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经培训合格上岗。培训与考核
4.3.1 生产企业应建立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培训计划应与生产企业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
4.3.2 从事镀膜剂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上岗。
4.3.3 企业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和生产线操作工人的教育、培训、相关的授权、能力、技能和经验的记录,并建立个人技术档案。
5 厂房
选址
厂房的选址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以及污染环境的风险。
设计与布局
5.2.1 生产企业新建、扩建、改建时应按GBZ 1进行选址、设计、建设。
5.2.2 厂区应按行政、生产、辅助、仓贮和生活等划区布局。人员通道及物料运输通道走向布局合理,仓库、检验室应与生产车间相隔离。有安全隐患或有毒有害区域应集中单独布置,应设置消烟除尘设施,贮煤场地应远离生产车间。
5.2.3 厂房或仓库与设施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设备安置、清洗、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能有序存放原辅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
5.2.4 车间设置应包括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更衣室及洗手室、厕所和其他为生产服务所设置的必需场所。更衣室及洗手室应设置在员工进入车间的入口处。
5.2.5 车间应分别设置人员通道及物料运输通道,各通道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如门帘、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机等),通向外界的管路、门窗和通风道四周的空隙完全充填,所有窗户、通风口和风机开口均应装上防护网。清洁区入口应分别设有人员和物料的净化设施。
5.2.6 有异味、气体(蒸汽及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产生的区域,应当有适当的排除、收集或控制装置。
5.2.7 准清洁区及清洁区应相对密闭,并设有空气处理装置设施。不同清洁区之间人员通道和物料运输通道应有缓冲室。
5.2.8 洁净厂房的设计与建造应符合GB 50073的要求。
6 设施
供水设施
6.1.1 地下水源应与污染源保持足够的距离,以防污染。
6.1.2 生产用水与其他不与产品接触的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路系统应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不应有逆流或相互交叉,明确标识以便区分。
6.1.3 与水直接接触的设施、管道、器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1.4 水质、水压、流量等指标满足正常生产所需,应有防止盲管、虹吸和回流的措施。
6.1.5 供水设施出入口应设置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动物及其他有害物质进入。
排水设施
6.2.1 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应适应生产的需要,保证生产、清洁用水不受污染。
6.2.2 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等装置,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
6.2.3 室内排水的流向应由清洁程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且应有防止逆流的设计。
6.2.4 排水系统应有坡度、保持通畅、便于清洗,排水沟的侧面和底面接合处应有一定弧度,曲率半径应不小于3 cm。
6.2.5 排水系统内及下方不应有其他管路。
6.2.6 排水出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
6.2.7 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或经其他适当方式处理,以符合GB 8978的规定。
供电设施
生产供电系统应采取双回路供电或双电源配电等措施。
照明设施
6.4.1 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光源应使产品呈现真实的颜。
6.4.2 照明设施不应安装在产品暴露的正上方,否则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以防止破裂时污染产品。
通风设施
6.5.1 一般作业区应有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准清洁区及清洁区应安装空气调节设施,有效控制生产环境的粉尘、温度和湿度,保持空气新鲜。
6.5.2 厂房内的空气调节、进排气或使用风扇时,其空气流向应由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
6.5.3 应合理设置进气口位置,进气口与排气口和户外垃圾存放装置等污染源保持适宜的距离和角度。进气口应距地面2  m以上,并设有空气过滤设备。进、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的网罩,防止有害动物侵入。通风排气设施应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
6.5.4 若生产过程需要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或更换。
6.5.5 根据生产需要,必要时应安装除尘设施。
更衣室
6.6.1 必要时可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应男女分设,靠近洗手设施。其大小与生产人员数量相适应,更衣室内照明、通风良好。
6.6.2 更衣室内应有足够的储衣柜、鞋架,并有供生产人员自检用的穿衣镜。
仓储设施
6.7.1 仓库的面积应具有与所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按功能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
6.7.2 仓库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地面平整,不起尘。
6.7.3 仓库应设有防烟雾、防灰尘、防火等设施,同时还应通风、干燥。
6.7.4 必要时应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并对温、湿度进行监控。
6.7.5 仓库内贮存物品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的搬运。
废弃物排放设施
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放置在指定的区域,不使用时应立即关闭。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
7 设备
生产设备
7.1.1 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各个设备的能力应能相互配合,使生产作业顺畅进行。
7.1.2 生产设备排列应有序,使生产作业顺畅进行,各个设备的能力应能相互配合。好汽车
7.1.3 用于测定、控制或记录的测量器和记录仪,应能充分发挥其功能且应准确,并定期校正。
7.1.4 用于产品、清洁产品接触面或设备的压缩空气或其他气体应经过滤净化处理,以防止造成间接污染。
材质
7.2.1 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酸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并应易于清洁和保养。
7.2.2 设备、工器具等与产品接触的表面应使用光滑、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的材料制成,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不会与产品、清洁剂等发生反应,并应保持完好无损。
设计
7.3.1 所有生产设备应从设计和结构上避免零件、金属碎屑、润滑油、或其他污染因素混入产品,并应易于清洁、易于检查和维护。
7.3.2 设备应不留空隙地固定在墙壁或地板上,或在安装时与地面和墙壁间保留足够空间,以便清洁和维护。
7.3.3 与产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
7.3.4 设计应简单,且为易排水、易于保持干燥的构造。
7.3.5 储存、运输及加工系统的设计与制造应易于使其维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品质管理设备
7.4.1 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化验室。
7.4.2 应依原辅材料、半成品及产品检验的需要配置适当的检验仪器、设备。用于生产及检验、试验的仪器、装置、仪表、量具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校验要求,有相应的合格标志。7.4.3
用于测定、控制或记录的监视器和记录仪,应能充分保证数据输入的准确性和数据处理的正确性。定期检查数据的准确性、可访问性、耐久性。并采用物理或电子方法保证数据安全。
7.4.4 工厂应有足够的检验设备供例行的质量检验和原辅料、半成品及成品的卫生质量检验所需。必要时可委托具权威性的研究和检验机构代为检验本身无法检测的项目。
7.4.5 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设备都应定期校正。
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7.5.1 应建立设备维修或维护管理制度,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定期维护,并做好记录。
7.5.2 设备的维修或维护不应该对产品安全带来风险。
7.5.3 维修或维护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清洗和用前检查。
校准
7.6.1 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应定期维护、校准,检测记录应妥善保存。
7.6.2 校准合格标志应贴在相应的计量仪器上,并良好保存至下次检查。
8 卫生管理
基本要求
8.1.1 生产企业应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并由专人负责。
8.1.2 生产企业应制定厂区、车间、设备、容器及岗位等清洁规程,内容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并按其要求实施。
厂区环境卫生管理
8.2.1 厂区应保持整洁,道路打扫干净,不起尘;绿化带及草坪定期修剪,保证干净。
8.2.2 各种废弃物根据其性质分类集中,定点堆放,及时清理。
8.2.3 厂区内排水系统应保持通畅,不应有污泥淤积。
8.2.4 厕所应每日打扫冲洗干净,保持内外墙壁卫生。
厂房设施卫生管理
8.3.1 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厂房屋顶、天花板、地面及墙壁有破损时应立即加以修补。
8.3.2 生产区域内的地面、墙壁、天花板及建筑中的横梁、架构、灯具、管道等应无挂尘、无积水、无霉斑和无异味,任何碎屑和溅洒的液体应立即清扫干净;废料、垃圾等应随时处理。
8.3.3 机器设备及生产用具在生产后应彻底清洁并确保没有洗涤剂残留。清洗的方法和程序应固定、安全、有效。重新开机前及一切必要的时候,应及时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清洗。
8.3.4 与产品接触的设备及用具的清洗用水应经过处理,确保无泥沙、异物。
8.3.5 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应定期进行空气消毒。
8.3.6 已清洗过的可移动设备和生产用具,应放在能防止其产品接触面再受污染的适当场所,保持适用状态。用于清扫、清洗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8.3.7 生产作业区内不应堆放与该区生产无关的物品,不应堆放非即将使用的物料。
8.3.8 生产中产生的气体,应以有效设施导至厂外;生产过程中不应进行电焊、切割、打磨等工作。
工作服管理
8.4.1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生产工艺的要求配备专用的工作服,工作服应包括工作衣、裤、发帽、鞋、靴等,必要时可配备口罩、手套等。
8.4.2 工作服的设计、选材和制作应适应不同作业区的要求,降低交叉污染的风险,满足卫生的要求,工作服应充分覆盖,以确保如头发、汗水和不牢固的部件等不会污染原料、产品和产品接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