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761.6-93 代替 GB 3843-83 (1993年11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4年5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柴油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用柴油车在自由加速工况下烟度排放标准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有柴油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400kg、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50km/h的汽车。

  2、引用标准
      GB/T3846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

  3、术语
  3.1 定型汽车
      指其发动机及燃油系统为新引进、新设计的汽车样车。
  3.2 新生产汽车
      指制造厂合格入库或出厂汽车。
  3.3 在用汽车
      指上牌照以后的汽车。

  4、测量方法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测量方法按GB/T3846的规定。

  5、排放标准值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值
车别
烟度值 FSN
1995年7月1日以前的定型汽车
4.0
1995年7月1日以前的新生产汽车
4.5
1995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
5.0*
1995年7月1日起的定型汽车
3.5
汽车尾气排放标准1995年7月1日起的新生产汽车
4.0
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汽车
4.5*
  (经国家环境保护局认可的汽车烟度监测人员,可采用目测法测量,烟度值不得超过林路曼2级)

  6、标准的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