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汽车尾气排放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