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汽车维修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其中,汽车维修企业指符合GB/T 16739.1或GB/T 16739.2的要求并含有涂漆工序的汽车维修企业,不包括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
汽车维修企业排放恶臭(异味)污染物不适用本文件,按照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2排放控制要求
2.1实施阶段
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文件。
现有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和厂区监控点浓度限值。
排气筒设置要求、工艺措施和无组织管控要求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
2.2涂料VOCs含量限值
汽车维修过程中使用的处于施工状态下涂料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以单位体积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的质量浓度计,g/L)应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表1 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量
单位:g/L
2.3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汽车维修过程中,排气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表2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
3
汽车尾气排放标准加热炉排气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DB 31/387的要求。
试车尾气排放应符合DB 31/933的要求
2.4厂区监控点浓度限值
厂区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
表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3
2.5排气筒设置要求
排气筒具体高度及距周围建筑物的距离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排放口高度不应低于喷烤漆房,不应低于15m(因有安全考虑和特殊工艺等要求的除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时,有组织排放要求按照表2限值的50%执行。
2.6工艺措施和无组织管控要求
VOCs物料在运输、储存和转移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
调漆工艺应在专用调漆室或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并安装集气系统导入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喷漆和烘干作业应在密闭的喷烤漆房内完成,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并导入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喷清洗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或采用专用的密闭喷清洗设备,产生的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采用更换式吸附处理工艺等,应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要求确定吸附剂的使用量及更换周期。废吸附剂应合规处置,购买吸附剂和废吸附剂处理的相关合同、票据至少保存三年。
废溶剂、废清洗剂、沾有涂料或溶剂的废弃物应放入具有标识的密闭容器中,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定期处理,并记录处理量和去向。
企业应提供所用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报告和使用说明备查。
企业应按照HJ 944的要求建立污染物排放控制台帐,并至少保存3年。
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应稀释排放。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3监测要求
3.1一般要求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819等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污染源排气筒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3.2排气筒监测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按GB/T 16157、HJ/T 397、HJ/T 373、HJ 732的规定执行。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指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能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小时采样获得平均值;或者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样3个及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式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阶段实现连续采样,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及以上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3.3厂区监测
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厂区内监控点和污染物浓度的监测,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若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任意一次浓度值监测按照便携式仪器相关规定执行。
3.4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测定方法
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测定方法按GB 24409-2020中第6章进行。
3.5大气污染物测定方法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监测方法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等效方法。
表4 大气污染物测定方法
4实施与监督
4.1本文件由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4.2企业应采取相关环保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本文件的规定。
4.3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4.4对于无组织排放,采用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一次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4.5企业未遵守本文件规定的措施性要求,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谱法
A.1测试范围
本附录为固定污染源废气中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三甲苯(1,3,5-三甲苯、1,2,4-三甲苯、1,2,3-三甲苯)的测定方法。
当进样体积为1.0ml时,苯系物的检出限分别为:苯0.2mg/m3;甲苯0.3mg/m3;乙苯0.3mg/m3;二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0.3mg/m3;苯乙烯0.3mg/m3;三甲苯(1,3,5-三甲苯、1,2,4-三甲苯、1,2,3-三甲苯)0.3mg/m3。
A.2方法原理
苯系物(气体)用气袋采样,注入气相谱仪,经毛细管谱柱分离,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测定,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高(或峰面积)外标法定量。
A.3干扰和消除
在优化后的谱条件下未见有明显的干扰物质,如对定性结果有疑问,可采用GC/MS定性。
A.4试剂和材料
A.4.1试剂
除非另有说明,分析时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分析纯度及以上化学试剂。
A.4.2苯系物标准气体
含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三甲苯(1,3,5-三甲苯、1,2,4-三甲苯、1,2,3-三甲苯)的标准气体。
A.4.3采样气袋
表面光滑程度和化学惰性相当于或优于PVF聚氟乙烯(Tedlar)材质的薄膜气袋,有可接上采样外管的聚四氟乙烯树脂(Teflon)材质的接头,该接头同时也是一个可开启和关闭,使气袋内与外界空气连通和隔绝的阀门装置。采样气袋的容积至少1 L,根据分析方法所需的最少样品体积来确定采样气袋的容积规格。
A.4.4高纯空气
纯度99.999%。
A.4.5高纯氮气
纯度99.999%。
A.4.6高纯氢气
纯度99.999%。
A.5仪器和设备
除非另有说明,分析时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A级玻璃量器。
A.5.1气相谱仪
具有分流不分流进样口,可程序升温,配有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谱数据处理工作站或与仪器相匹配的积分仪。
A.5.2注射器
1 ml、5 ml、10 ml、50 ml、100 ml。
A.5.3毛细管谱柱
HP-Innowax 30 m × 0.53 mm×1.0 µm,或使用其他等效毛细柱。
A.6样品
A.6.1样品采集
固定污染源废气的采样点数量和位置按照本文件中相关要求执行。
样品采集时,使用不锈钢或聚四氟乙烯采样管、真空箱、抽气泵等设备将待测废气不经过气泵等玷污和吸附挥发性有机物的设备采集到气袋中,清洗三次后,收集样品。
A.6.2样品保存
将采集好的气袋样品在室温条件下,避光保存,24 h内分析完毕。
A.7分析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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