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张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07 
【案件字号】(2021)湘07民终27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卜玉平严钦华孙晖 
【审理法官】卜玉平严钦华孙晖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张智;朱祖彦;李标;潘涛;侯海亮;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公司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张智朱祖彦李标潘涛侯海亮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常州汽车网张智朱祖彦李标潘涛侯海亮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覃娅利湖南德都律师事务所;鲁由舫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覃娅利湖南德都律师事务所鲁由舫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覃娅利鲁由舫 
【代理律所】湖南德都律师事务所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被告】张智;朱祖彦;李标;潘涛;侯海亮;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公 
【本院观点】后期费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尚未发生的将来可能或必然发生的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权利人依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反证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后期费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尚未发生的将来可能或必然
发生的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权利人依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本案已经就张智后续有可能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了鉴定评估,故一审判决参照鉴定意见处理该项费用,应予认可。另,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本案中,张智为证明其有固定收入,在一审中提交了由其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一份,能够证明其薪金水平。太平洋财保对此提出质疑,但对该待证事实没有提出任何反证支撑上诉意见应当由其承担抗辩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一审判决按照张智收入标准计算其误工收入符合事实情况,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太平洋财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21:18:2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2月21日3时30分,朱祖彦驾驶车牌号为苏DP××××小型普通客车沿左侧行车道行驶至杭州-瑞丽米处时,因疲劳驾驶与中间行车道由侯
海亮驾驶的晋MR××××(晋M××××挂)重型半挂汽车发生刮擦后侧翻,随后李标驾驶车牌号为鲁UB××××轻型仓栅式货车,因夜间未降低车速与侧翻的苏DP××××车发生碰撞,并推动苏DP××××车与正在救助的张智、右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鲁UB××××号乘车人潘涛及救助人张智轻微受伤,三车及车上货物、道路设施受损、农田设施及作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次日,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祖彦、李标各负同等责任,侯海亮、潘涛、张智无责任。张智受伤当日即前往桃源县人民医院进行了住院,共计住院17天,用去医疗费5024.27元。张智住院期间由其朋友护理。2021年4月1日,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常德司鉴中心[2021]临鉴字第2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张智本次外伤未构成伤残,评定误工时间为30日、1人护理17日、营养时间17日,截止鉴定结论之日,已产生的医疗费按实际支出计算,后期行瘢痕修复费用为6000元左右。张智支付鉴定费1000元。张智于2020年12月14日入职长沙食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直营总监,约定固定工资标准为22000元/月,绩效工资和加班工资根据业绩考核情况及实际加班情况核定。2020年,张智的全年收入约270000元,入职长沙食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前,张智的月基本工资亦为20000元左右。2021年1月11日、2月7日,长沙食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智发放其上一月已实际上班的工资各4085元。苏DP××××号车登记所有人为朱祖彦,该车
现处于检验有效期内,朱祖彦具有准驾车型为C1D的驾驶证,且在有效期内,该车在太平洋财保投保了交强险。鲁UB××××号车(蓝牌)登记所有人系潘涛,该车在检验有效期内,驾驶人李标具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且在有效期内,该车在泰康在线投保了交强险。晋MR××××号车登记所有人为山西吉悦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在检验有效期内,驾驶人侯海亮具有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且在有效期内,该车辆在大地财保投保了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时均在上述车辆的保险期间内。潘涛作为本起事故的另一伤者,已向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已判决由太平洋财保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潘涛12010.51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9787.55元,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共计21798.06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张智各项损失的认定;二、损失如何分担。关于争议焦点一,1.医疗费11024元(5024元+6000元),住院医疗费按张智主张的5024元计算,后续瘢痕修复费用虽还未实际发生,但已经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为必然发生的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2.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60元/天×17天),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为60元/天;3.营养费510元(30元/天×17天),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为30元/天;4.护理费1959.93元(115.29元/天×17天),标准因张智未提供关于护理人员收入状况的证据,故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
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42081元/年予以计算;5.误工费22000元,误工期限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为30日,标准依据张智的月工资标准即22000元/月,张智在误工期内并未发放工资;6.交通费无票据予以佐证,但属于因本案交通事故需实际产生的费用,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认定为300元;7.鉴定费1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合计37813.93元。关于争议焦点二,首先应由各保险公司对其承保的事故车辆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张智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项下的损失共计12554元(包括医疗费110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营养费510元),大地财保在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602.6元(12554元×0.048)[0.048=1800÷(1800+18000+18000)],太平洋财保、泰康在线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各赔偿5975.7元。张智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下的损失共计24259.93元(包括护理费1959.93元、误工费22000元、交通费300元),大地财保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64.47元(24259.93元×0.048),太平洋财保及泰康在线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各赔偿11547.73元。故大地财保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1767.07元,太平洋财保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7523.43元,泰康在线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7523.43元。对于超出机动车交强险限额的鉴定费1000元,应由事故各方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朱祖彦与李标负同等责任,其余人无责任,
故由朱祖彦与李标各赔偿500元。各保险公司关于不承担鉴定费的辩解主张,予以支持。潘涛虽系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但无证据证明其在本案中存在过错等应承担责任的情形,故潘涛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据此,缺席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张智17523.43元;二、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张智17523.43元;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张智1767.07元;四、朱祖彦赔偿张智500元;五、李标赔偿张智500元;六、驳回张智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可直接汇入户名:张智,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柳叶大道支行,账号:6217××××4666)。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变更为第二百六十条)。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朱祖彦、李标各负担193.75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