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6.17
【字 号】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施行日期】2021.09.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常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6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21年6月17日
   
常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改善停车环境及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工程运输车辆以及公共汽车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依据规划独立或者配套建设,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依据规划配套建设为本单位、住宅小区提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 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的停车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停车场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街区内机动车违法停放开展巡查和执法。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日常管理,统筹协调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用地和规划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依法对公共停车场的使用进行监督,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中涉及市容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停车秩序治理工作。常州汽车网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教育、财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税务、消防救援、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辖市(区)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和宣传工作。
    停车场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开展宣传培训,反映行业诉求,协助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鼓励志愿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停车秩序维护以及倡导文明停车等志愿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 建立停车场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本部门采集的有关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监督管理信息实行互通共享。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中有关成果及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辖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停车布局规划,制定停车综合管理措施和区域优化改善方案。
    第十条 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区分城市不同区域功能要求,按照差异化供给策略和集约紧凑发展模式,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密度、土地开发强度、停车设施现状、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合理布局公共停车场,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规划建设停车场,以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为主,独立选址的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
    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停车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集散中心、大型商贸区、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以及公共活动场所的衔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时,根据片区公共停车的需要,可以明确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停车位。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结合城市功能布局、土地开发强度、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交通需求状况等,合理确定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适时组织开展全市停车资源普查,统筹制定本市停车场建设计划。
    辖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停车布局规划以及机动车保有量变化、居住区停车位缺口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停车场设计方案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在道路沿线建设停车场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方式投资运营公共停车场。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对小型停车设施项
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有关部门应当在建设用地供应、简化开办手续、创新融资机制等方面提供支持。具体鼓励措施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