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郑莉莉、赵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3 
【案件字号】(2020)苏02民终31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薛崴毛云彪张朴田 
【审理法官】薛崴毛云彪张朴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郑莉莉;赵勇;江苏同博货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郑莉莉赵勇江苏同博货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郑莉莉赵勇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江苏同博货运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志中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志中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志中 
【代理律所】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被告】郑莉莉;赵勇;江苏同博货运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一审就各方已确认的车辆损失项目、损失状况的照片委托徽商公估公司进行公估,二审中保险公司对公估结论提出异议,徽商公估公司对此一一进行书面答复,保险公司上诉所称的部分损坏不存在的意见与照片反映的客观情况也不一致。 
【权责关键词】当事人的陈述重新鉴定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常州汽车网【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就各方已确认的车辆损失项目、损失状况的照片委托徽商公估公司进行公估,二审中保险公司对公估结论提出异议,徽商公估公司对此一一进行书面答复,保险公司上诉所称的部分损坏不存在的意见与照片反映的客观情况也不一致。鉴于保险公司未提供足以推翻公估结论的证据,故对其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判决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4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4:34:4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与责任认定如郑莉莉所述;对苏B×××某某小型轿车的保险情况如保险公司所述;事发后,郑莉莉支付施救费17450元,同时委托江苏理道评估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对涉案车牌号为沪E×××某某及沪B×××某某车维修损失进行了评估,确定沪E×××某某车为126000元、沪B×××某某车为11700元,并支付了评估费5000元。本案受理后,保险公司对江苏理道评估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鉴定报告书中沪E×××某某及沪B×××某某车更换项目名称清单、修理项目名称清单、评估价格均有异议,经审理,确定沪E×××某某及沪B×××某某车更换项目名称清单、修理项目名称清单,并由一审法院委托徽商公估公司对沪E×××某某及沪B×××某某车出险时的车损进行价格评估,保险公司垫付了评估费6885元,2020年3月17日,徽商公估公司出
具了公估报告,确定维修损失其中沪E×××某某车为113500元、沪B×××某某车为10500元。各方当事人对上述公估报告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事后保险公司虽然在庭审中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佐证。    二、赵勇驾驶的车牌号为苏D×××某某大型汽车登记所有人为同博公司,车牌号为沪E×××某某及沪B×××某某车实际车主为郑莉莉,挂靠在富翼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本次事故有其他三辆无责车,郑莉莉愿意承担这次事故中其他三辆汽车在无责险限额内分摊份额300元。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所驾驶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挂靠协议、证明、鉴定费发票、江苏理道评估鉴定服务有限公司评估鉴定咨询意见书、徽商公估公司公估鉴定报告书等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赔偿责任的确定问题。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予以确认。赵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承担事故损失的100%。    (二)关于损失的确定问题。    评估的前提系车损事实的确认,郑莉莉在未通知其他当事人到场,未确定车损事实的前提下,擅自委托江苏理道评估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对沪E×××某某及沪B×××某某车维修损失进行评估,故对江苏理道评估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沪E×××某某及沪B×××某某车维修损失的评估结论不予支持,郑莉莉支付的评估费5000元,由其自行承担。徽商公估公司出具了公估报告,各方对
该报告在期限内均未提出异议,事后虽然保险公司在庭审中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佐证,因此保险公司的异议不予采信。故对于车辆的维修损失情况应当以重新鉴定的上述评估报告所确定的ER8519为113500元、沪B×××某某车为10500元为据。    赵勇驾驶的登记所有人为同博公司车牌号为苏D×××某某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上述损失及施救费扣除其他三辆汽车在无责险限额内分摊份额300元后金额为141150元由保险公司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保险公司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沪B×××某某车在事故责任书中未予记载,其损坏与本案交通事故是否关联性,法院未予查明,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2.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徽商公估公司)在重新评估时未通知保险公司到场,且部分内容重复评估,部分轻微损伤仅需修复而无需更换,有的项目定损金额过高,故对公估结论不予认可。保险公司对具体异议明细列明清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郑莉莉、赵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2民终310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和平北路某某。
     负责人:汪伟,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中,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莉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同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西郊机场A-2
     法定代表人:薛亚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莉莉,赵勇、江苏同博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1民初15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保险公司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沪B×××某某车在事故责任书中未予记载,其损坏与本案交通事故是否关联性,法院未予查明,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2.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徽商公估公司)在重新评估时未通知保险公司到场,且部分内容重复评估,部分轻微损伤仅需修复而无需更换,有的项目定损金额过高,故对公估结论不予认可。保险公司对具体异议明细列明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