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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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骏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万亚名城1幢815室。
法定代表人:盛磊,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才,浙江天之涯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汽车被告:林小英,*,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杭州骏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越公司”)诉被告林小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丹丹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骏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小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56338.44元、以代偿款56338.44元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2年3月24日为352.66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59691.10元;2.判令原告就被告抵押物车牌号为×××哈弗车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林小英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案经庭审调查,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8月19日,原、被告签订《贷款服务协议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被告申请办理的汽车专项分期业务提供代办、垫资、担保等服务事宜;原告为被告在《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服务,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原告为被告提供的服务为有偿服务,服务费用共计12400元;因被告未能按约清偿贷款本金及利息,导致原告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原告在承担后可向被告行使追偿权,同时被告还应向原告承担逾期利息(从代偿之日起按代偿款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贷款额10%的违约金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同日,被告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以下简称“萧山农行”)签订《金
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萧山农行申请办理指定商户分期业务,用于在原告处购买汽车,分期本金金额为88400元,分期手续费金额为7248.8元,分36期偿还等内容,原告并以×××号车辆办理抵押登记。同日,原告向萧山农行出具同意保证承诺书,承诺对被告上述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萧山农行按约发放相应款项,被告逾期还款,原告于2022年3月4日代偿8559.93元,于2022年3月14日代偿47778.51元,案涉款项已于2022年3月14日全部还清。
另查明,原告尚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为实现债权,原告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金惠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服务协议书》、同意保证承诺函、代偿证明、车辆登记证书、《委托代理合同书》、银行汇款查询凭证、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到庭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已履行了保证责任,即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原告尚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故其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服务费的依据不足,相应款项应从代偿款中予以扣减。故原告第一笔代偿款全额扣除,第二笔代偿款应扣
除3840.07元。原告主张违约金过高,本院结合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被告的违约情形等因素,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自代偿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出于双方自愿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林小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杭州骏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43938.44元,支付以代偿款43938.44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4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计算的违约金,并赔偿律师代理费3000元;
二、杭州骏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林小英所有的×××号号汽车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杭州骏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2元,减半收取646元,由杭州骏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59元,由林小英负担487元。
原告杭州骏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林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王丹丹
二○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厉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