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长安汽车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备件的“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提供长安系列汽车(发动机)维修备件的供应商、重庆长安汽车客户服务有限公司及长安汽车经销商和长安系列汽车用户。
第二章 备件“三包”管理机制
第四条 职责
(一)长安汽车客户服务公司负责备件保修规定的编制,制定备件三包零部件明细及保修期限。
(二)长安汽车经销商负责对备件“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备件,根据《备件保修细则》(见附件一)进行技术判定、核实,承担用户故障备件的维修业务,维护经销商、生产者的信誉。并在长安汽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中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
(三)长安汽车备件销售商(包含长安区域备件配送中心、经销商)必须保证销售产品的为长安汽车规定的采购渠道;重庆长安汽车备件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
是否三包,三包期限,提供有效发票;妥善处理长安汽车用户的投诉,并提供服务。
(四)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商用车事业部/轿车销售事业部负责完成对经销商申请需进行三包索赔的备件审核及旧件签收入库。
(五)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质量部)/商用车事业部质量部负责完成对供应商的索赔业务中涉及到的相关事务。
(六)生产者(供应商)必须遵守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关于“产品三包索赔”的相关规定和流程,承担备件三包索赔中应的质量索赔责任,并向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公司赔付相关索赔费用。
第五条 备件“三包”规定
(一)长安系列汽车用户对维修更换或购买的长安系列汽车备件在长安公司承诺的备件“三包”期(见附件一)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用户可持修理发票到提供备件的长安汽车经销商进行判定,若属于索赔零件要求且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用户可享受备件“三包”服务。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备件“三包”:(1)用户因使用、维护不当造成损坏的;(2)非正常维修、拆装造成损坏的;(3)不属于备件“三包”目录范畴的;(4)维修凭证、维修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提供的凭证不完善,有涂改的;(5)因不可抗因素造成备件损坏的;(6)车辆未在长安汽车经销商进行整车“三包”例行保养和维修的;(7)因长安汽车经销商错判或误判的。
(三)备件“三包”期限是质量保修期限以零部件更换结算日期开始计算(即上一次维修时间)到规定时限为止。
(四)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经销商负责对长安汽车用户提供备件修理服务,并按照备件“三包”索赔流程为用户提供“三包”服务。生产者(供应商)按照供货合同
(协议)向长安公司提供“三包”索赔,具体细则由产销双方参照《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发动机零件采购基本合同》和《长安汽车配件采购基本合同》进行约定。
第六条 备件“三包”流程
(一)长安汽车经销商受理长安系列汽车用户的维修请求,同时对故障备件是否属于备件“三包”范畴进行判定。并按照备件三包索赔业务流程(见附件二)在长安汽车维修服务管理(DMS)系统中进行维修业务相关操作。对属于备件“三包”范畴的维修作业备件,经销商应当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旧件回收、申请索赔等业务操作。
(二)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售后旧件回收管理部门对长安汽车经销商寄回的需要“三包”的备件进行实物验收,并在维修服务结算系统内进行备件“三包”旧件审核、购买渠道核实等操作。
(三)长安汽车售后结算审核部门按照经销商寄回的索赔申请、系统中的维修记录、旧件管理部门的旧件审核进行备件索赔费用结算,生成维修复核申请。
(四)长安汽车售后财务结算部门根据结算审核部门审核后生成的维修复核申请对长安汽车
经销商的备件“三包”索赔费用进行确认,并生成开票通知,由结算审核部门通知经销商进行开票,实施索赔费用结算。
(五)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门通知责任供应商到长安汽车售后旧件回收管理部门库房进行实物技术鉴定并回收旧件,旧件回收管理部门根据技术鉴定结果将旧件出库。
(六)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组织供应商按照供货合同(协议)实施索赔。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重庆长安汽车客户服务有限公司。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备件保修细则
2.备件三包索赔业务流程
下面附件不插入在本管理办法中,发文时作为附件发布
此外,附件二流程图的格式不正确,请参考公司统一规定的流程格式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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