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保证公司目标的实现,并证明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规章,实行可靠的经营和财务报告制度,保证公司业务活动和记录的完整,提高资产运行的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本着简洁、高效,满足客户需要,保证资产安全、信息真实、遵守法规的目的,由公司董事会到一般员工共同实施的所有政策和程序,包括书面的、电子的、口头的所有形式。
第三条 本标准使用于公司本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所有业务,其他业务单位可参照此标准制定适合各自业务实际的内部控制标准。
第四条 本标准所规定的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生产与质量、研发与市场、人力资源与薪酬、投资、融资、信息系统等业务循环,必须满足本标准所规定的内部控制要求,未规定的其他业务也必须参照本标准
的精神,加强内部管理,满足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实行三级负责制,各业务具体执行单位对本单位内部控制负责,并实行每半年对本单位内部控制进行自查自纠;公司管理信息部和财务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日常管理及维护;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内部控制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条 公司全体员工对违反内部控制规定、舞弊等现象都有监督和举报的义务,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各种违法乱纪及舞弊行为的查处,每半年向公司管理层报告,重大舞弊或管理层舞弊事件可直接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本标准的结构为一般准则、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生产与质量、研发与市场、人力资源与薪酬、投资、融资、信息系统。各业务循环的关键控制要素包括计划与目标、执行、检查、分析与评估、反馈、改进。公司各项控制必须满足这些关键控制的要求。
第八条 本标准将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及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适时的修订,各单位的内部控制也必须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要求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第二章  内部控制一般标准
第九条 一般标准是指应用于公司内部控制各个层面和所有业务周期的通用标准,属于公司层面的基本管
理制度之一。该一般标准的制定,适宜于对内部控制结构的考核与评价。
第十条 一般标准要求公司内部所有业务流程和所有组织部门都必须达到下述根本目标:
1、所有业务事项均应严格按照管理部门一般或特定的授权处理;
2、所有业务事项均应有正当的理由说明和准确及时的记录,记录方式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记录;
3、公司的资产和记录要予以安全、有效的保护;
4、所有业务控制成本应低于所产生的收益。
第十一条 为实现上述目标,公司各个业务部门在制定本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管理流程时,都必须明确以下五个控制要素:
1.控制架构
所有制度和流程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控制架构,该架构由目标、输入、处理、输出组成,同时实行严格的纪律控制,对任何违纪行为均有对应的惩罚措施。
2.授权
合格的授权方式应该保证任务来源经过合理授权,授权程序符合公司制度规定,任务内容与所批准内容的相符,特种授权必须有详尽的书面记录。
3.记录
所有业务的处理过程都必须有完整的记录,便于审批、检查和考核,防止越权行事的发生。
4.保护/安全
所有业务循环都必须在职责划分明晰,流程顺畅的基础上进行,以保证公司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5. 验证
通过逐级审批和问责制度的建立,保证所有业务任务的来源正当,依据充分,预算与实际的差异逐渐缩小,差异的原因正常合理,逐级审批充分、尽责。
第十二条 根据本公司具体业务特点,一般控制标准的具体要求分为以下十二个方面:
1. 公司所有员工都必须遵守员工行为准则,并定期确认对行为准则的遵循情况;
2. 公司内部所有单位都必须以内部控制标准和流程为工作指南,内部各单位制定的政策和流程最低限度都必须符合公司政策所规定的控制要求,不得与其冲突,政策和程序必须予以定期审查和更新;
3. 必须在公司内部完善治理结构,明确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内部所有单位和人员都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岗位设置必须考虑员工的胜任能力,不相容职务必须由不同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4. 公司及内部各单位必须树立风险意识,加强对内部和外部风险的分析和评估工作,准确预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并力争提前采取应对措施;
5. 公司内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证内部信息和记录的真实、完整、及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伪
造或促使伪造公司的账册和记录;
6. 公司所有内部单位都必须根据本部门业务管理特点制定一项或多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经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备案或批准。
7. 公司的所有记录和信息必须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予以保管和维护;
8. 公司内部所有单位的成本和费用支出都必须有严格的预算控制,实际与预算的差异必须定期进行分析比较,重大支出必须经过特殊审批,并做出完整记录以备检查;
9.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和保密制度,确保正确的信息在正确的时间流向正确的人;对重大信息实行分级管理,并对全体员工进行公司信息的保密性和敏感性教育;
10.公司的所有业务循环都必须在制度上保证是可追查的、经授权的、经鉴定的、完整的,并且必须按照规定和批准的记录保管政策加以保存。
11.公司应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工作的审计部门,预防和报告舞弊、贪污及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
12.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质量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的工作流程应当规范。
第三章  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标准
第十三条  本标准所称销售与收款循环主要包括以下业务过程:收取客户订单;评估客户资信水平以确
重庆长安汽车定采用相应的销售政策;货物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装运;开具销售发票并予以记录;维护和监督应收账款;建立有效的收款程序;记录和控制现金收入;定期评价应收账款余额。上述业务的主要职能部门为长安汽车销售公司和轿车销售公司。
第十四条  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应达到下述目标:
1. 保证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2. 保证公司产品的安全和完整;
3. 保证销售政策的合理性和适度性;
4. 保证销售货款及时足额地收回。
第十五条 为保证销售业务的顺利进行,公司应当建立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包括:
1. 客户订单的处理;
2. 客户资信水平的评估;
3. 销售政策的制定;
4. 货物的发车和装运;
5. 销售发票的开具;
6. 应收账款的登记和催收;
7. 销售业务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销售计划的编制应建立在对销售前景进行准确预算的基础上。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对公司销售风险的识别、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销售执行过程中的控制标准包括:销售订单的控制、销售信用的控制、产品装运控制、销售启票控制、销售回款控制和销售记录的控制等。
第十九条 销售订单的控制标准包括:
1. 销售订单必须是客户的书面或电子订单等,销售公司必须有专人负责对客户订单进行记录、整理和追踪;客户订单信息必须严格加以保护,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接触;
2. 在接受新客户订货之前必须对其资信能力进行审查,并由信用部门通过专用方法分析是否接受订单,以及接受客户的信用限额,每一份订单的接受都必须有相关授权人员的确认轨迹。订单接受后应及时反馈给客户;
3. 销售折扣和折让应严格按照公司销售政策执行,特殊事项必须上报审批后方可进行,并留底备查;
4. 所有销售合同的签订都必须在相关职能部门对客户订单批准之后进行,销售合同必须预先编号,未经特殊授权任何人不得领取空白合同;
5. 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约定都必须经公司相关部门特别是法律部门的审查和批准,任何销售订单或合同的撤消、更改或补充都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批;
6. 公司应定期对销售订单进行清理检查,以查明有无拖欠订单,如有拖欠订单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解决。
第二十条 资信调查和评估的控制标准应包括:
1. 公司必须建立重要客户的资信档案,原始登记内容应包括客户的工商登记情况、银行信用情况、财务状况等;
2. 公司应在认真分析客户资信资料的基础上,运用专业分析方法审查客户支付能力,确定客户资信限额,并在资信档案中记录;
3. 已定客户的资信限额至少每年审查一次,资信情况的变化必须及时在资信档案中记录,资信限额的调整应由财务部门做出和批转;
4. 在接受客户追加订货之前,必须审查客户的现有应收账款余额是否超过经批准的资信限额,如果超过资信限额,必须先经财务部门认可。
第二十一条 发车和装运标准应包括:
1. 所有从公司发车和装运的商品必须经过规定的授权程序,并有授权轨迹记录;
2. 公司应根据销售合同或订单制定发运进度表,以保证准确、及时发车和装运。
3. 装运部门应独立于财务和销售部门,进入装运地点的人员必须经过授权,货物装运必须有书面装运和检查记录;
4. 所有发运商品必须有销售部门出具的准确单据,单据必须有编号控制,货运证明必须及时送交相关部门;
5. 所有发运商品都必须同第三方物流公司签订承运合同并取得承运证明,承运合同应对承运标的、期限和收货标准做出明确约定,承运证明的日期必须同发货日期相一致;
6. 商品发运时,承运方和发运方必须就发运商品的外观和随箱配件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7. 销售订单和发运单据应及时登记,至少每月核对一次。装运进度表至少每月同销售计划核对一次,发现差异应及时分析原因,分清主观和客观责任,提出改进措施;
8. 空白装运单据、数控装运票据以及提单必须加以保护,防止未经授权的接触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销售价格和发票控制标准包括:
1. 公司应建立统一的产品销售价格目录,对不同规格等级商品均列明具体的销售价格;制定明确的折扣标准和相应的授权制度,任何超过标准的折扣要求均应按公司规定报批后方可进行;
2. 开具发票的部门应隶属于财务部门,如为计算机制作的发票,必须确保是税务部门制作的税控发票,同时财务部门必须确保对税控发票的全面控制;
3. 销售发票必须根据销售订单和发货清单开具,其内容应与销售订单或合同以及发货清单一致,发票号码必须连续,断号必须做出书面说明;
4. 公司必须设立专门岗位和人员负责对销售发票的审核,以确保发票记录准确;
5. 发票开具完毕必须直接送交客户和其他相关部门;
6. 空白发票必须有专人负责保管,非经授权不得接触,空白发票的领用必须有书面领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应收账款控制标准包括:
1. 公司负责应收账款的登记入账和管理工作,负责应收账款账目的人员不得兼任开具销售发票和收款责任;
2. 应收账款明细账的登记必须以审核过的销售发票和客户汇款单为依据,财务部门应制定程序以保证准确及时地记录发出商品和客户付款情况;
3.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应收账款内部管理报告制度,定期与相关客户单位进行对账并签订对账记录,
按季对应收账款账龄进行分析,查明有无异常或严重的拖欠账款项目或单位,同时对潜在收账风险进行揭示,并将报告内容发送到销售公司和发运单位等相关部门;
4. 任何对应收账款余额的调整都必须按公司财务规定程序报批后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越权更改账簿;
5. 公司应制定一套规范的应收账款估价准备政策,以便真实反映应收账款的可变现净值。
第二十四条  销售回款控制标准包括:
1. 公司应制定完善的销售回款制度并付诸实施,逾期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应作为销售业务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2. 负责办理销售回款催收的部门必须定期审查应收账款余额,并对所有超过销售合同规定期限的账款开展收账工作,收账工作应形成书面记录,并作为客户资信档案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定期对销售计划以及公司销售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分析和评估,将销售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对比,发现差异应认真分析原因并总结经验教训,同时对公司未来的销售形势进
行合理预测,阐明风险和机会。上述自我检查和分析报告应及时向公司高层领导汇报,以便对公司领导决策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撑。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工作计划,对销售与收款环节中各相关部门的内控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独立检查和监督,并报告公司高层领导。
第四章  采购与付款循环控制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所称采购与付款循环是指企业外购商品或劳务并支付价款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业务过程:提出采购需求;发出订单;检查验收材料或商品;计算应付供应商的款额;办理支付手续等。上述业务的主要职能部门为公司采购部和财务部。
第二十八条  采购与付款循环内部控制应达到下述目标:
1. 保证采购物资满足生产和销售的需求;
2. 节约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保证采购业务合法有效;
4.保证应付账款的真实性,提高公司资信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大宗物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采购价格,零部件和其他物资采购必须根据市场行情,规定最高限价,并按规定的授权批准程序确定供应商。
第三十条 公司应合理设置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机构和岗位,建立和完善采购与付款的授权体系和审批流程。
第三十一条 公司采用集中的采购管理方式,采购资源应尽力整合,大宗物资应集中招标采购;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