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卡莱德汽车照明系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国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8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16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胜桂艳雒继周
南京汽车【审理法官】王胜桂艳雒继周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南京卡莱德汽车照明系统有限公司;何国才
【当事人】南京卡莱德汽车照明系统有限公司何国才
【当事人-个人】何国才
【当事人-公司】南京卡莱德汽车照明系统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章丽吉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章丽吉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章丽吉
【代理律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南京卡莱德汽车照明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何国才
【本院观点】卡莱德公司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了其与何国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且何国才认可该劳动合同上的签名系本人所签,因此卡莱德公司无需向何国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一审法院支持何国才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0000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破产清算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卡莱德公司向本院提交2019年3月25日卡莱德公司和何国才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上有卡莱德公司公章及何国才签字。用以证明双方之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卡莱德公司不应支付何国才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何国才提交前述答辩状,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新证据。卡莱德公司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卡莱德公司是否应当向何国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问题。本院认为,卡莱德公司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了其与何国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且何国才认可该
劳动合同上的签名系本人所签,因此卡莱德公司无需向何国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一审法院支持何国才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0000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何国才提出的该劳动合同无效,卡莱德公司应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该理由不予采信。对卡莱德公司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卡莱德公司无需向何国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卡莱德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变更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7民初51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南京卡莱德汽车照明系统有限公司欠付何国才2019年8月工资7370.84元"; 二、维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7民初51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何国才要求确认南京卡莱德汽车照明系统有限公司欠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0000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0:11:3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5日,何国才入职卡莱德公司,岗位是电子工程师,双方约定月工资8000元,工作地点在武汉设计中心。卡莱德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向何国才支付工资。 卡莱德公司与湖北省云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石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委托云石公司为何国才在内的雇员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何国才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为357.16元、住房公积金为272元。 2019年7月31日,卡莱德公司向公司各部门发出停产放假通知,内容为“受汽车行情危机影响,公司2019年订单急剧下滑。为保存实力,应对行业危机,经公司研究决定,自八月份开始全厂停产放假,具体如下:一、方式时间:8月1日起至生产恢复。二、放假期间工资标准:整月停产放假期间,发放生活费,标准为溧水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三、各部门做好放假期间安排,检查设施设备,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四、假日期间回家或外出旅游的员工,请注意出行安全。五、放假期间,员工如需办理人事相关手续,请提前与人事负责人联系。姓名:黄婧,手机号:135××××某某某某"。该通知的签发人是杨春如。 2019年8月31日,何国才因个人原因通过向卡莱德公司技术中心的总监提出辞职。 2019年10月9日,何国才以卡莱德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公积金向南京市溧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 201
9年10月15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苏0117破12号民事裁定,受理上海通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对卡莱德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卡莱德公司自2019年8月1日起停产放假,何国才主张2019年8月的工资,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扣除应当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357.16元、住房公积金272元,卡莱德公司认可欠付何国才2019年8月的工资7370.84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何国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卡莱德公司应当就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进行举证证明,卡莱德公司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现何国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0000元(8000元/月某5个月),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卡莱德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一审法院确认卡莱德公司欠付何国才2019年8月工资7370.84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0000元;对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卡莱德公司欠付何国才2019年8月工资7370.84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0000元,合计47370.84元;二、驳回何国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一审法院予以免收。 二审中,卡莱德公司向本院提交2019年3月25日卡莱德公司和何国才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上有卡莱德
公司公章及何国才签字。用以证明双方之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卡莱德公司不应支付何国才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何国才提交前述答辩状,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新证据。卡莱德公司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卡莱德公司是否应当向何国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问题。本院认为,卡莱德公司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了其与何国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且何国才认可该劳动合同上的签名系本人所签,因此卡莱德公司无需向何国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一审法院支持何国才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0000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何国才提出的该劳动合同无效,卡莱德公司应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该理由不予采信。对卡莱德公司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卡莱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卡莱德公司无需向何国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0000元,对判决卡莱德公司向何国才支付2019年8月工资7370.84元没有异议,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2.判决上诉费由何国才承担。事实和理由:卡莱德公司与何国才己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上海通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苏0117破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卡莱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作出(2019)苏0117破12号民事决定书指定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担
任卡莱德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19年11月,管理人接管了卡莱德公司80余份劳动合同,其中没有何国才的劳动合同。管理人与卡莱德公司人员核实,被告知这些合同就是卡莱德公司全部劳动合同。2019年12月14日,何国才在一审庭审时陈述其从未与卡莱德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由于一审时管理人确未接管到何国才的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判令卡莱德公司支付何国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0000元。但在2019年12月31日,管理人在卡莱德公司翻其他材料时,无意中到何国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由于管理人并非卡莱德公司工作人员,且在2019年11月没有接管到何国才的劳动合同。管理人一审阶段并不知道何国才是否曾经与卡莱德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而何国才明知自己曾经与卡莱德公司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仍在一审庭审中做出虚假陈述,否认其曾经与卡莱德公司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管理人在2019年12月31日才发现何国才的书面劳动合同原件,该劳动合同应属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新证据。综上,为维护卡莱德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支持卡莱德公司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南京卡莱德汽车照明系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国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