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金梅与被上诉人诺玛科(南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30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97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胜桂艳雒继周 
【审理法官】王胜桂艳雒继周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金梅;诺玛科(南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当事人】杨金梅诺玛科(南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金梅 
【当事人-公司】诺玛科(南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东起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陈心仪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姜玉萍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东起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陈心仪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姜玉萍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东起陈心仪姜玉萍 
【代理律所】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金梅 
【被告】诺玛科(南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杨金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南京汽车【权责关键词】代理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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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金梅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杨金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杨金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应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9 20:06:02 
上诉人杨金梅与被上诉人诺玛科(南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97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金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起,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心仪,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诺玛科(南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JoseErnestoSaenzDiaz,该公司亚太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玉萍,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金梅因与被上诉人诺玛科(南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191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金梅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金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金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应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胜
审判员 桂 艳
审判员 雒继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储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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