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章程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1999.01.20
施行日期
1999.01.20
文号
主题类别
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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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章程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南京出租汽车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南京地区出租汽车行业的企业、个体客运经营户自愿组成,为实现同行业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服务,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联系,维护公平竞争,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促进企业进步和行业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五台山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发布工作,参与本行业发展规划的制订,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服务;
  (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关系;
  (三)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并督促执行;
  (四)参与制订、修改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等行业各类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客运行业市场信息;
  (六)组织本行业的展览会、报告会、研讨会,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
  (七)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八)编辑出版行业报刊;
  (九)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十一)开展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体经营户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和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的本市企业、个体客运经营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南京汽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学习、考察、调研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享有协会免费提供的《南京客运》报;
  (七)享有优惠优先办理登报遗失证明手续;
  每个会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会员单位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会员代表人一般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个体经营户会员代表人一般由各区个体大组长担任。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和参与《南京客运》报的投稿和发行工作;
  (七)维护和增进行业内的团结和协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登记表。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会可依据章程停止其行使会员权利,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二)不履行本章程会员义务;
  (三)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本协会宗旨行为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为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讨论协会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一)章程修改;
  (二)理事的选举、罢免;
  (三)本协会的终止与清算。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制订工作计划;
  (四)制订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亦可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亦可召集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一人、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四人。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从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中提名,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由行业中有影响、有实力的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委托副会长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两年。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下设办公室。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协会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工作;
  (三)决定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负责行业报刊的出版。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选派政治素质好、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和区、分会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常设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职数由理事会确定。工作人员由会员单位派驻或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