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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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速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258号1幢602室。
诉讼代表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锐,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怒江北路427号9楼D座。
法定代表人:林彦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婷,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员工。
原审被告:汤亚强,*,199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原审被告:汤道胜,*,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上诉人南京速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汤亚强、汤道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速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速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速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7元,由上诉人南京速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荃
审 判 员  周 菁
审 判 员  虞 憬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静宇
书 记 员  廖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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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