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3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13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建华宛洪顺冯婧雅
【审理法官】何建华宛洪顺冯婧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张海鹰;马三良;唐后球;南京让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张海鹰马三良唐后球南京让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海鹰马三良唐后球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南京让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顾小萍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顾小萍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顾小萍
【代理律所】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被告】张海鹰;马三良;唐后球;南京让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7:05:36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张海鹰、马三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138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某某。
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南京汽车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小萍,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鹰。
原审被告:马三良。
原审被告:唐后球。
原审被告:南京让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侯冲村街某某某某iv>
法定代表人:刁俊伍,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江,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某某万达广场广场某某某某>
负责人:唐继国,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海鹰,原审被告马三良、唐后球、南京让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1民初5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明确表示不再缴费且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何建华
审 判 员 宛洪顺
审 判 员 冯婧雅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盛 健
书 记 员 查菲菲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