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百 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 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 保险期间 对于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 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对于五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被 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 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 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 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 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60%给付;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40%给付;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按本合同所 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20%给付。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 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 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扣除已给付身 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三、私家车公务车乘坐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或公务车,每次自进入所乘私家车或公务车车厢时起 至被保险人走出所乘私家车或公务车车厢为止,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遭受 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 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 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 疾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私家车公务车乘坐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 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电梯,因电梯故障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 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 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 给付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五、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 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
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 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 20 倍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指下列期间之一: (1)被保险人乘坐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客 票进入所乘机动车(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坐机动车 (不含出租车及网约车)时止的期间; (2)被保险人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所乘出租车或网约车 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所乘出租车或网约车车厢时止的期间; (3)被保险人乘坐水上交通工具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登上所乘水上交 通工具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水上交通工具时止的期间。
六、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列明的八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 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 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 20 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七、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因火灾、爆炸或踩踏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 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且政府相关部门出具了事故或事件认定书,本合同终 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 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倍给付公共场所 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八、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轨道交通工具,自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进入所 乘坐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时起至抵达客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坐轨道交通工具车厢为止遭受 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 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 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 疾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 倍给付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 残疾保险金。
九、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 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 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 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 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 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 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十、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 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私家车公务车乘坐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 度残疾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 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 险金最多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
给付身故或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私家车公务车乘坐意外伤害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 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 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 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 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 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私家车公务车乘坐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电梯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 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害身 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航空意外 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猝死;
三、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四、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 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因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或公务车时,在车厢外部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导致被 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私家车公务车乘坐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 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因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 司不承担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公共场所特定事故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投保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犯罪行为;
中国人寿汽车保险二、被保险人故意召集众人造成踩踏事件。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驾驶私 家车或公务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第七条 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交费期间分为十五年和二十年两种,交付方式分 为年交、半年交、季交和月交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 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若保 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自被保 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 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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