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面临的若干财务问题
  (一)寿险责任准备金亏空严重。据了解,经营状况差的基层人寿保险公司,其寿险责任准备金几乎全部被亏光,一些分支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经营十分困难,个别基层公司靠上级公司的拨款度日,其经营状
  况呈恶性循环的趋势。
  寿险责任准备金的亏空,是由两个阶段形成的。第一阶段是产、寿险混业经营阶段。其原因主要有:一
  是资金运用不当,使大量寿险资金没有得到有效增值。二是寿险责任准备金被当作产险业务损益的“调节器”,或作产险利润上交或弥补产险亏损。三是擅自引进地方性条款、自行设计寿险条款或自行修改总颁条款,导致保单责任扩大,保险风险加大,从而使寿险责任准备金的亏空无法避免。四是没有严格的核保核赔制度,或者说核保核赔制度执行不严,导致逆向承保、扩大理赔范围、通融赔款等现象的发生,使死差损失不断扩大。还有将长期人身险保费转作产险业务核算,导致寿险业务保单准备金落空。第二阶段从产、寿险分业经营到现在,一是机构分设前形成的亏损,由于无法在短期内消除,而占用了大量的寿险责任准备金,使寿险责任准备金出现了负的复利终值,从而形成了新的亏损;二是分业经营以来,人民银行连续7次降低银行存款利率,使得承保的寿险业务利差倒挂,从而使寿险的亏损进一步扩大。
  (二)大量的不良资产使中国人寿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混业经营时期,由于经营粗放,形成了大量不良资产,如:不良投资、不良贷款、不良债券、不良应收款项及巨额寿险责任准备金的亏空等。在投资、贷款、拆出资金的分割上,原人保总公司考虑到寿险业务准备金独特的积累方式、寿险业务对保户的绝对承诺、对资金
  运用的客观要求以及消化不良资产的能力较弱的特点,提出了责任共担、适当向寿险倾斜的原则,规定投资、贷款、拆出资金科目余额,按6:4的比例在产、寿险公司之间进行总量上的分割。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未体现此原则的精神。一是形成于混业经营时期的巨额寿险责任准备金的亏空额,在机构分设时全部划转到了寿险公司;二是投资、贷款、拆出资金的分割,完全背离了原人保总公司的财务划转原则。
  (三)资产结构不合理,利用效率低。一是实收资本严重不足(相对于中国人寿的经营规模而言),导致资产负债比率过高,寿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的问题十分突出。二是固定资产净值占实收资本的比例大大超过《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超比例的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只能挤占寿险责任准备金
中国人寿汽车保险,使本应增值的寿险资金得不到运用,得不到增值,增加了系统的财务风险。三是在总资产中,不良资产占有一定比例,直接加大了系统的财务风险。四是存在部分不实资产。
  (四)违规承保的长期寿险业务,给中国人寿留下了巨大的财务风险。一是扩大保险责任,提高给付
标准。二是扩大承保范围,加大承保风险。三是提高预定利率,埋下长期隐患。四是违反规定,擅自修改总颁条款。五是违背寿险经营规律,擅自引进地方性险种。六是违背寿险经营的大数法则,擅自制定地方性条款。七是违背承保规定,进行逆向承保。上述情况的存在,既增加了长期寿险业务的死差损失,又扩大了长期寿险业务利差损失。
  (五)现有的寿险资金未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致使历史包袱不但得不到消化,而且呈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一是寿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偏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不利于寿险公司运用各种渠道充分有效地运用资金,以保证寿险资金的有效增值。二是由于自身的管理问题,致使寿险资金没有达到理想的增值效果。
  (六)现行的“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出现了总、分、支机构之间所追求的价值
  目标相背离的现象。中国人寿在一级法人体制下,总、分、支机构本应是自上至下目标一致,全国系统一盘棋。而事实上,各总、分、支机构却存在着各自的利益。在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出现“重奖轻罚”、权利与义务不对等、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等现象,对公司的长远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
  (七)新的寿险财务核算办法与中国人寿保险系统现有的业务精算水平不相适应,无法准确地反映寿
险的经营成果。新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寿险业务的经营损益,要在报表中予以列示(此前在特种责任准备金项目列示或直接冲减保单责任准备金)。由此面临一个现实的问题,如果损益核算不准确,多反映利润,将会把保户的钱以企业所得税的形式上交给国家,这将进一步加大保单责任准备金的亏空,降低寿险的最终偿付能力。
  (八)财务核算的工作量与财务核算的手段之间。财务管理的要求与财务人员的素质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矛盾。目前中国人寿保险系统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主要靠手工去完成,财务人员只能应付日常的凭证填制、审核、记帐、报表的编制等项工作,使财务人员陷入日常事务,无暇顾及深层次的管理、决策工作
。目前中国人寿保险系统在财会队伍的年龄结构、文化水平、专业技能和政治素质等方面,都很难适应中国人寿对财务管理的要求。
  (九)最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隐藏着巨大的支付危机。
  二、解决问题的若干对策
  (一)积极消化历史包袱,减轻中国人寿的经营压力,为中国人寿的持续健康发展扫除障碍。一是在一定时间内,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形成的利润,用于弥补原产寿险混业经营时期遗留下来的长期人身险
业务亏空额。二是要大力发展业务,降低经营成本,扭转寿险业长期以来经营亏损的局面,不断用寿险经营的利润来弥补原来的寿险责任准备金亏空额。三是对逾期多年的投资、贷款要加大清收力度,对确已形成呆帐的投资、贷款,应办理必要手续,逐步予以核销,以减轻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被无偿占用的压力。四是对分设经营前形成的高风险保单,应在彻底清理的基础上,坚决进行清退。
  (二)争取国家的政策扶持,为中国人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争取国家对中国人寿财务政策的扶持,在财务制度上,应适当考虑中国人寿的经营现状和经营特点,给中国人寿一个较为宽松的财务政策。如对佣金支出,手续费、宣传费、招待费、防预费、业务管理费等费用项目的考核,取消分别规定费率的限制,核定一个总体费用率;允许中国人寿在不突破总体费用指标的前提下,自主地使用各项费用,在自主使用各项费用时,不再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再如,适当延长对中国人寿保险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年限。二是争取国家对中国人寿税收政策的扶持,对投保人,允许其非返还性保险费(如意外险和健康险保险费)税前列入成本;对返还性人寿保险费,允许按一定比例或人均限额直接进入成本;对保险人,要充分考虑中国人寿经营和风险的特殊性,实行比其他金融机构更优惠的营业税率和所得税率;对寿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应充分考虑其展业成本和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等福利,规定相对较高的所得税起征点,以支持寿险市场的发育和中国人寿的业务发展。三是争取国家逐步放宽对寿险资金运用的限制,允许寿险资金进行抵押贷款(如住房贷款等);组建寿险投资基金,允许寿险资金适当投资于具有较高收益和稳定回报的电信、通讯、交通、能源等垄断性产业和基础建设;允许寿险资金
适当投资于房地产按揭市场和汽车消费贷款市场及其资产证券化市场;允许寿险资金投资于一级国家与地区的政府债券;专门发行面向寿险公司的定向债券等。四是争取国家对中国人寿的资本金投入,以增强公司的偿
付能力。
  (三)建立严格的财务约束机制,确保中国人寿的规范经营和稳健运行。首先,应明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财务目标。公司价值最大化,体现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发展的最终目标。只要能够做到公司价值最大化,就能使公司的总资产得到不断升值,就能使公司的经济实力得到不断增强,就能使公司的偿付能力得到不断提高,才能与外资寿险公司抗衡。其次,围绕公司的财务目标,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财务指标考核体系和考核机制。在指标的考核体系上可在现有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如将“保费收入”指标改为“保险员工人均保费”、增设“最低偿付能力”、“不良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寿险死亡伤残医疗给付率”、“寿险业务利润额”等指标,使设置的指标体系符合公司价值最大化的要求。在考核机制上,为避免弄虚作假和流于形式,可采取“滚动考核”的方式。再次,建立权责分明、有效运行的财会人员管理体制。实行财务主管委派制,保证财务人员能够排除干扰,正确履行其职责;落实国务院颁发的《总会计师条例》,在地(市)以上公司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培养专家理财队伍,避免和减少经营决策上的失误;对现有财会人员进行清理,对不胜任财会工作的财务人员调离财会工作岗位。最后,建立“双向”的财务监督机制,避免财务管理上的“特权现象”,在加强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财务
监督的同时,应把上级公司的财务工作置于下级公司的财务监督之中。
  (四)适应新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需要和经营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备的业务精算制度,以便于及时准
  确地反映公司的盈亏及偿付能力状况,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一要健全精算机构,配备精算人员;二要加强业务基础工作,健全业务帐、卡的管理;三要实行业务处理的电脑化。
  (五)加强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搞好资金运用,促进资金增值。要强化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严肃结算纪律,保证资金调度自如,确保资金的安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投资政策,搞好寿险资金运用项目的投资组合,实行科学的决策机制,实现寿险资金的有效增值。要认真吸取经济过热期在资金运用上一哄而起的教训,循序渐进地开展资金运用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