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支公司、刘彦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4 
【案件字号】(2021)鲁11民终2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玉玉刘芳宋海红 
【审理法官】刘玉玉刘芳宋海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支公司;刘彦农;临沂瑞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总吉 
【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支公司刘彦农临沂瑞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总吉 
【当事人-个人】刘彦农李总吉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支公司临沂瑞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政山东辰静(日照)律师事务所;张权山东辰静(日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政山东辰静(日照)律师事务所张权山东辰静(日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政张权 
【代理律所】山东辰静(日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支公司 
【被告】刘彦农;临沂瑞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总吉 
【本院观点】一审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刘彦农的住院时间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就被上诉人刘彦农住院时间的合理性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刘彦农在莒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无证据证实存在空挂床现象,住院天数尚合理。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刘彦农的住院时间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就被上诉人刘彦农住院时间的合理性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刘彦农在莒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无证据证实存在空挂床现象,住院天数尚合理。在上诉人未提交其他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刘彦农的实际住院天数予以认定,
并由此认定相应的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5 11:57:17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支公司、刘彦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11民终28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支公司,住所地日照
中国人寿汽车保险
市岚山区岚山中路南侧岚山一中北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66807304XD。
     主要负责人:孙绪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山东辰静(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山东辰静(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彦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再乾,莒县道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瑞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刘家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4937408239。
     法定代表人:刘永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芹,临沂河东中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总吉。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岚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彦农、临沂瑞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瑞昌运输公司)、李总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20)鲁1122民初5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人寿保险岚山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异议金额102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被上诉人刘彦农的伤情,其并不需要住院92天,其住院存在挂床情形,因此对于被上诉人刘彦农主张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不予认可,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并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刘彦农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中上诉人已申请对被上诉人住院天数的合理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住院时间合理。
     临沂瑞昌运输公司辩称,同刘彦农的答辩意见。
     李总吉未答辩。
     一审认定,2019年8月24日4点40分,李总吉驾驶鲁Q×××××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206线刘官庄镇陈家屯路口时,与赵某1驾驶的鲁L×××××号小型客车(乘车人:陈某、赵某2、刘彦农、杨某、宋某)发生碰撞,致赵某1、陈某、赵某2、刘彦农、杨某、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总吉负全部责任,赵某1无责任,陈某、赵某2、刘彦农、杨某、宋某无责任。
     刘彦农伤后到莒县人民医院住院92天(2019年8月24日至11月24日),伤情诊断为右肩胛骨肩峰骨折、腰椎横突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支出医疗费共计25522.63元。
     人寿保险岚山公司对刘彦农的住院天数合理性有异议,申请对住院天数合理性以及合理住院天数进行鉴定,山东医专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彦农在莒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无证据证实存在空挂床现象,住院天数尚合理。人寿保险岚山公司支出鉴定费1000元。
     刘彦农的损失有:护理费11040元(120元/天×92天)、误工费6515.44元(70.82元/天×92天)、交通费1000元、医疗费25522.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50元/天×92天)。
     事故车辆鲁Q×××××重型自卸货车在人寿保险岚山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各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次事故还造成赵某1、宋某、陈某、赵某2、杨宝花六人受伤。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鲁1122民初3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判令人寿保险岚山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赵某1护理费11040元、误工费10623元、医疗费10000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共计33663元,该判决已生效;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鲁1122民初3677号民事调解书,人寿保险岚山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