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李天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5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93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侯军勇张向军安军 
【审理法官】侯军勇张向军安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李天夫;王卫东;洛阳市驰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李天夫王卫东洛阳市驰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天夫王卫东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洛阳市驰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被告】李天夫;王卫东;洛阳市驰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2:38:4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该小区BC、D3、E2、E3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选聘乙方对该小区BC、D3、E2、E3区实施前期物业服务。其中合同第三条第4款约定: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为:……4、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休闲设施、健身设施、儿童娱乐设施等的养护与管理……。天骄爱生活公司为重庆市渝中区某小区的实际物业服务提供者。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因侵权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误工费、护理费、必要的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均应由侵权一方予以赔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小区公共区域是小区住户休闲的主要场所,相应休闲设施设备的设置安放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天骄爱生活公司作为事发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者,对公用休闲设施设备负有养护和管理义务。其安置摆放在小区公共休闲区域的长条靠背铁椅四个椅脚原本设置有相应的铁链供固定椅脚之用,但事发时的长条靠背铁椅并未进行固定,也未采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铁椅的安置本身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黄某在
玩耍时不慎被长条铁椅砸伤,因天骄爱生活公司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责任,故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黄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安全隐患的认知不足,黄某的监护人应当在其玩耍时尽到足够的观察注意和照顾义务,其监护人对该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失。纵观事发过程及现场的状况,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具有一定责任,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对黄某的损害后果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关于原审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该院根据现有证据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如下:天骄爱生活公司应当承担该院认定的黄某损失70%的责任,黄某的监护人承担30%的责任。 
【二审上诉人诉称】天骄爱生活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关于认定上诉人在小区公共区域设置长条靠背铁椅存在安全隐患的事实错误。在小区公共区域设置长条靠背铁椅是正常履行物业服务义务,铁椅无任何质量问题,符合安装规定,一审法院不应当依据损害结果判定铁椅存在安全隐患。一审法院未查清铁椅翻倒的具体原因。事实上是被上诉人悬挂在椅背上玩耍,导致铁椅翻倒,其监护人在现场,但放任这种行为,是发生事故发生的原因,故应由被上诉人及其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上诉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被上诉人的伤残构不成伤残等级,上诉人申请对其伤残等级重
新鉴定,一审判决医疗费金额计算有误。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李天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93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经营场所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九都路与孙辛路交叉口北航科技园某某楼。
     负责人:刘水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天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峰,郑州市登封市天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卫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驰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某某元华国际城市公寓某某某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天夫、王卫东、洛阳市驰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5民再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又以其与李天夫、王卫东达成三方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
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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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侯军勇
审判员  张向军
审判员  安 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邱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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