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卢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23 
【案件字号】(2021)黔03民终39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谭应勇施正高杨恩高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卢伟;代华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吴生静;遵义永联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卢伟代华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吴生静遵义永联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卢伟代华连吴生静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汽车保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遵义永联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梁婷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梁婷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梁婷 
【代理律所】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 
【被告】卢伟;代华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吴生静;遵义永联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理由一,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于2019年12月28日,而参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可知,交强险的责任限额2020年9月19日后才开始变动,也即本案事故发生时,交强险限额依旧为12200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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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5 01:06:01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卢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黔03民终394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沈阳北路柳岸华庭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7070682X6。
     负责人:彭云,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华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6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914761463U。
     负责人:彭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婷,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生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永联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蒲场镇新场村南京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MA6DJG7H09。
     法定代表人:吴树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遵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伟、代华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遵义公司)、吴生静、遵义永联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3民初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人寿财保遵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重新作出判决。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判决上诉人在交强险内赔偿198000元是错误的。2.卢伟系案涉车辆的乘车人,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卢伟、代华连、吴生静、遵义永联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人民财保遵义公司二审未作答辩。
原告诉称     卢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代华连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8474.6元;2.判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所载明的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28日,被告代华连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号重型自卸货车,由鸭溪往乐山方向行驶。17时50分许,当行驶至鸭乐××××500米(小地名:乐山镇樱桃井路段)处撞土坎,造成该车驾驶人代华连、乘车人卢伟弹出挡风玻璃外被该车车头部挤压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当日,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代华连负全部责任;2.卢伟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卢伟被送往遵义市人民医院救治,住院11天。出院后,卢伟到遵义市红花岗区骨科医院。前后花费医疗费共计17663.4元。原告之伤,于2020年6月1日经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属十级;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
0日、营养期为60日,产生鉴定费1300元。2020年7月29日经贵州通鉴司法鉴定所鉴定,后续相关费用合计约8000-10000元,产生鉴定费600元。被告代华连系被告吴生静聘请的驾驶员,贵C×××××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为吴生静,挂靠于被告遵义永联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遵义永联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该车在人寿财保遵义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人民财保遵义公司投保有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1万元1座、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10万元1座,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另查明,2019年12月28日卢伟在遵义市人民医院的CT检查报告单影像表现记载有,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右侧第2、4-9肋骨多发骨折,部分断端稍错移位。影像诊断结论同上。2019年12月30日,DR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记载有,右侧第4、5肋骨骨折(其他肋骨骨折本片显示不清,请结合胸部CT检查)。出院记录上入院诊断有右侧肋骨多发骨折,出院诊断有右侧肋骨多发骨折。2020年1月9日,卢伟购买了胸腰椎矫形器花去费用2880元。武成贵(1954年4月12日出生)、卢克敏(1960年2月23日出生)系卢伟父母亲,卢某(2014年10月10日出生)系卢伟之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