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与魏红亚、吴一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1 
【案件字号】(2020)苏09民终3318号 
中国人寿汽车保险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唐艳玲荀玉先张海静 
【审理法官】唐艳玲荀玉先张海静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魏红亚;吴一飞;阜宁县玉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魏红亚吴一飞阜宁县玉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魏红亚吴一飞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阜宁县玉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 
【被告】魏红亚;吴一飞;阜宁县玉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238元,减半收取1619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02:43:30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与魏红亚、吴一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民终331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锦海文峰商住小区某某某某S101、S102、S201和某某。
     负责人:王德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云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红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俐,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一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宁县玉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阜宁县城南新区香港路东首阜宁汽车客运站某某某某北侧及东侧共五间div>法定代表人:赵洪亮。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红亚、吴一飞、阜宁县玉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3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与魏红亚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238元,减半收取1619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唐艳玲
审判员  荀玉先
审判员  张海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乔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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