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1
【案件字号】(2019)桂10民终274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宁罗翠航马崧翔
【审理法官】刘宁罗翠航马崧翔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吴心雨;彭筱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吴心雨彭筱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吴心雨彭筱荃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蒙建强广西源厚律师事务所;廖海运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蒙建强广西源厚律师事务所廖海运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蒙建强廖海运
【代理律所】广西源厚律师事务所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国人寿汽车保险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吴心雨;彭筱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中心支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基本原则鉴定意见反证证明力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裁判结果】一、维持百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002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百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002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上诉人吴心雨经济损失24870.43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4元,由上诉人彭筱荃负担50元,上诉人吴心雨负担50元,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3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3:12:0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2019年2月28日,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第45100212019000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主要载明:
2019年1月28日14时45分许,彭筱荃驾驶甲车沿城东大道在主道内由纪念碑往拉域桥方向行驶,吴心雨驾驶乙车与甲车同向在辅道内行驶,行至百市右江区起义纪念公园管委会门前,彭筱荃驾驶甲车由主道变更车道进入辅道影响乙车正常行驶,吴心雨驾驶乙车操作不当导致乙车侧翻,两车未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吴心雨受伤,乙车损坏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证据:1、受案登记表;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3道路交通事故照片;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当事人询问笔录;6、监控视频等。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彭筱荃的交通违法行为:变更车道影响车道内车辆正常行驶。吴心雨的交通违法行为: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操作车辆,经综合分析认为,在此事故中彭筱荃、吴心雨的交通违法行为均与此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和作用关系。……确定:彭筱荃承担本起事故同等责任,吴心雨承担本起事故同等责任。彭筱荃对该责任认定书不服申请复核,经复核,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百公交复字结论[2019]第000026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维持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吴心雨自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2月20日在百市人民医院住院,住院23天,支出医疗费65676.07元。出院医嘱:保持切口清洁干燥,隔日换药,术后14天切口愈合后拆线;加强患肢功能锻炼,术后3月内禁止患肢负重,3月后回院复查,视骨折愈合情况,决定能否负重;术后1月、3月
、6月、1年、1年半、2年回院复查,指导功能锻炼,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加强功能锻炼,不适随诊。2019年5月30日,吴心雨自行委托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对其受伤后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评定吴心雨本次交通事故损伤后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为90天,营养期为90天。吴心雨支付鉴定费1500元。吴心雨在全休期间,购买拐杖支出122元、轮椅支出368元、助行器一台支出279元。彭筱荃名下车牌号桂L×××××号小型轿车向人寿财保百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保险金额3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上述事实有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及发票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辩解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1、交警支队一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可以采信;2、本案鉴定意见书是否采信?3、吴心雨主张的各项费用是否合理?4、彭筱荃、人寿财保百公司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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