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汽车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四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1、 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五、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六、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七、 多个肢体缺失
八、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九、 良性脑肿瘤
十、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十一、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十二、 深度昏迷
十三、 特定年龄双耳失聪
十四、 特定年龄双目失明
十五、 瘫痪
十六、 心脏瓣膜手术
十七、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十八、 严重脑损伤
十九、 严重帕金森病
二十、 严重Ⅲ度烧伤
二十一、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二十二、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二十三、 语言能力丧失
二十四、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十五、 主动脉手术
二十六、 严重心肌病
二十七、 严重重症肌无力
二十八、 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二十九、 严重脊髓灰质炎
三十、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三十一、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三十二、 终末期肺病
三十三、 严重克隆病
三十四、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三十五、 持续植物人状态
三十六、 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三十七、 严重冠心病
三十八、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三十九、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HIV)
四十、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第六条 特定疾病
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种。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1. 原位癌;
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三、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四、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五、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六、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七、主动脉介入手术
八、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九、特定年龄视力受损
十、严重头部外伤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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